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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小屁孩,你说你害怕,你让你爹给你买鸽子干啥呢,这是~?

   
唐老五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4 09:02:1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北
不能脱离实际,大众的普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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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4 11:04: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4 06:57
没发生物权转移的赠予 所有权是谁的

你肯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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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wwy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1-4 17:57:3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2 18:46
直接说赠与?出题人这么实在吗?

赠予和取悦两个概念了,借给你玩也是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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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ee0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4 21:59:40 来自: 中国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1、父亲给儿子买鸽子,一般应当视为法定代理关系,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如果已经交付完成,鸽子就应当属于儿子的。题目中说,卖鸽人交付鸽子给小孩的父亲,父亲又指令其交付给儿子;可以认为出题人的意思是,该鸽子已经交给父亲了一次(或许是为了验看),之后再叫卖鸽人转交儿子,这样的话,很明显,已经完成交付,儿子自己搞丢了,是父子二人自己的事情,与卖鸽人无关,所有权当然就是儿子的。
2、同上,如果认为父亲指令卖鸽人交付给儿子之前,卖鸽人只是欲交付给父亲,即被父亲拒绝,而要求转交儿子,显然,没有完成交付,鸽子仍然属于卖鸽人。
3、若按照2分析,即使认为已经完成交付,但是卖鸽人没有履行协助交付的义务,卖鸽人有过错,那么,显然,鸽子也仍然属于卖鸽人。
4、如果认为父亲买鸽子,是为了讨好儿子,也可以认为父子之间是赠与关系(同时存在法定代理),如此,父亲与卖鸽人之间是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题目表述既可以认为已经交付给了父亲,那么所有权应该属于父亲;父亲借卖鸽人的手赠与儿子,儿子缩手没有接(而不是没有接住),显然没有完成交付给儿子,赠与未完成,所有权仍属于父亲。
因此,本题,鸽子可能属于父亲、儿子、或者卖鸽人。关键看从什么角度去回答或者遵从出题人意思。本人愚见,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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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11-4 23:15:32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近期热议的2020法考单选题:甲带领5岁的儿子丙在乙经营的农庄吃饭时,丙十分喜爱乙饲养的鸽子,甲对乙表示为丙买一只,微信付款后,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甲让乙交给丙,乙交给丙时,丙因胆小手一缩,鸽子飞了。

问:此时鸽子归谁所有?

A:无主动产;B:甲;C:乙;D:丙



个人观点:C



首先分析答案A。无主动产一般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至于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则非所问。例如合法打猎、捕鱼、砍柴、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具体到本题,鸽子飞走并非乙主动抛弃,并不使其转变为无主动产。退一步讲,即便鸽子飞走后一直找不到,鸽子也首先成为一种遗失物。



再说答案BCD。个人认为,本题主要考察两大知识点,其一为动产交付的方式,其二为民法典背景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先说动产交付的方式,常见的共五种类型:



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通俗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比如,小王从小明那边借了一个相机,爱不释手,提出购买,小明同意卖给小王,那么只要双方买卖合意生效,就完成了交付。



3.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比如,小王向小明购买相机,但是小明还需要继续使用相机一段时间,小王也同意,虽然相机还在小明手上,但实际交付已经在双方买卖合同达成之时完成。



4.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比如,小王从小明那边借了一个相机,小赵想买这个相机,小明就直接告诉小王交付给小赵。



5.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具体到本题,考察的便是现实交付的知识点。



乙将其所有的鸽子卖给甲,甲让乙直接交给丙,则鸽子在处于丙的实际控制时才完成交付行为。现鸽子在到达丙手之前即飞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来承担。



再说民法典背景下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鸽子的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般被认为是单务合同,但仍涉及到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发出赠与的要约,受赠人发出接受赠与的承诺。丙作为一名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法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表示,赠与合同亦无法生效。



但在本题背景下,丙仍然可以接受赠与,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丙的父亲甲在场,且甲直接将鸽子赠与给丙,可以视为代理实施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由此生效。



结论:丙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甲系其法定代理人且由其赠与鸽子给丙,故丙能够成为鸽子的合法所有权人。鸽子在交付过程中意外飞走,并未处于丙的控制之下,不能视为完成交付行为,所有权仍属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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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11-5 00:00:47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学的差的选爹,学的半懂不懂的选儿子,因为理解成指示交付了(这明显不是,指示交付的前提甲得是所有权人,而在动产交付前他只是债权人),啥也不懂的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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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7:49:4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3 09:19
也许你的答案是对的,但是那肯定不是指示交付!你去看看指示交付的定义!指示交付的定义: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出题人把权利人、所有人、第三人改成甲乙丙,你就不知道谁是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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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7:53: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废材仔 发表于 2020-11-04 00:08
归爸爸所有,按常识判断

你跟儿子说,爸爸给你买个鸽子,然后你又说,按照常理鸽子是我的。那么什么叫监护人?什么叫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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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7:54:1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4 06:57
没发生物权转移的赠予 所有权是谁的

你根本没理解啥叫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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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7:57: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04 23:15
近期热议的2020法考单选题:甲带领5岁的儿子丙在乙经营的农庄吃饭时,丙十分喜爱乙饲养的鸽子,甲对乙表示为丙买一只,微信付款后,乙将甲买的鸽子交给甲,甲让乙交给丙,乙交给丙时,丙因胆小手一缩,鸽子飞了。

问:此时鸽子归谁所有?

A:无主动产;B:甲;C:乙;D:丙



个人观点:C



首先分析答案A。无主动产一般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至于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则非所问。例如合法打猎、捕鱼、砍柴、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具体到本题,鸽子飞走并非乙主动抛弃,并不使其转变为无主动产。退一步讲,即便鸽子飞走后一直找不到,鸽子也首先成为一种遗失物。



再说答案BCD。个人认为,本题主要考察两大知识点,其一为动产交付的方式,其二为民法典背景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先说动产交付的方式,常见的共五种类型:



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通俗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比如,小王从小明那边借了一个相机,爱不释手,提出购买,小明同意卖给小王,那么只要双方买卖合意生效,就完成了交付。



3.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比如,小王向小明购买相机,但是小明还需要继续使用相机一段时间,小王也同意,虽然相机还在小明手上,但实际交付已经在双方买卖合同达成之时完成。



4.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比如,小王从小明那边借了一个相机,小赵想买这个相机,小明就直接告诉小王交付给小赵。



5.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具体到本题,考察的便是现实交付的知识点。



乙将其所有的鸽子卖给甲,甲让乙直接交给丙,则鸽子在处于丙的实际控制时才完成交付行为。现鸽子在到达丙手之前即飞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来承担。



再说民法典背景下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鸽子的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般被认为是单务合同,但仍涉及到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发出赠与的要约,受赠人发出接受赠与的承诺。丙作为一名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法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表示,赠与合同亦无法生效。



但在本题背景下,丙仍然可以接受赠与,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丙的父亲甲在场,且甲直接将鸽子赠与给丙,可以视为代理实施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由此生效。



结论:丙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甲系其法定代理人且由其赠与鸽子给丙,故丙能够成为鸽子的合法所有权人。鸽子在交付过程中意外飞走,并未处于丙的控制之下,不能视为完成交付行为,所有权仍属于乙。

无稽之谈。你这个屌丝把歪理邪说说的头头是道,只能说明你坏透了。中国目前主要问题,就是你这种很坏很坏的坏蛋有点多了。要除掉了。你占有浪费了太多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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