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旭888 发表于 2020-11-3 12:18:08

小孩接受父亲的赠予纯获利行为有效吗?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12:24:32

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3 09:19
也许你的答案是对的,但是那肯定不是指示交付!你去看看指示交付的定义!指示交付的定义: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哈哈,甲乙丙难道不是转让返还请求权吗?甲付款后,通过指示,将被乙占有的鸽子的返还请求权已经转移给他儿子丙了。只不过丙是未成年,由甲充当法定代理人。这不就是指示交付吗?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12:25:40

初入港者 发表于 2020-11-03 08:52
鹤兄,你想了一晚确实颇有心得。我就问两个问题:一,乙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一方,何来指示交付你?他是第三人吗?二,乙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一方,何来第三人代为履行,他是第三人吗?

对于指示交付,我已回答,请在本楼查找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12:28:09

火焰威士忌 发表于 2020-11-02 20:25
老子付钱 不是老子的?给儿子那是赠予

赠与不发生物权转移情形吗?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13:26:57

starreal 发表于 2020-11-02 13:29
楼主分析切入视角挺有意思的。将这个案例解释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楼主将向第三人履行之合同,与所有权相等价起来了,即谁接受合同之履行,谁就是该物的所有者。这显然是错误的。一个为合同概念,另一个为物权概念。向第三人履行只是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是需向第三人履行而已,而第三人是否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是合同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合意之问题。就本案中,即使视为向第三方履行之合同,也不能说明儿子取得了所有权,儿子只能表明取得了合法占有的权利,至于甲是否要赠与其取得所有权,需甲另外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基于买卖的关系,若完成交付,所有权应归甲。若没完成,则所有权仍归乙。由此本题就需判断是否完成交付。本题属于直接交付之类型,那是否完成交付了呢?个人观点是完成了的。因为交付的本质,是受让人取得了该物的支配与控制。本题中乙将鸽子交给了甲,甲虽没有接过,但甲已取得了支配控制权,而且支配乙将其转交给丙。因此乙将鸽子转交丙,只不过是作为其工具跑腿而已,与甲亲自将鸽子送去交给丙是一致的。至于是否构成向第三者履行。构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同,应在交付前(即履行义务前),双方达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意,而本题中,不满足这一点。倘若甲在乙向其交付鸽子前,要求乙将鸽子直接交给乙,那么则构成向第三人交付。那么物权之变动时点,将发生在向丙完成交付的时刻。那假设在此情形下,按本题的情形,丙胆小,缩手没接好,是否完成交付了呢?此种情形,没完成交付,因为丙并未取得该物的稳定的支配与控制。因此没完成交付,此时所有权仍归乙。其实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多种角度去思考,去说理,在实务中需要的正是这种思考的能力。而主观题,考察的正是这种能力。客观不是重点,主观才是重点。祝大家顺利通过

洋洋洒洒不知所云。你是想把判卷人搞蒙吗?不过你这水平不足以把我搞蒙。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13:28:49

东西南北123 发表于 2020-11-03 09:45
那个人就没搞懂啥叫指示交付,他以为我指示你交东西,我就构成指示交付!指示交付不是他理解的那样的!

你连啥叫指示交付都搞不明白。你连啥叫交付都没搞明白。

硕你最棒 发表于 2020-11-3 14:27:12

为钟情于你 发表于 2020-11-02 11:40
我赞同你的观点!

观点一致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3 15:21:12

wolftom1 发表于 2020-11-2 20:40
该题考点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2、动产指示交付和风险的负担。作为卖家将鸽 ...

       你真的学法律的?真的懂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3 15:23:58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 11:05
我认为鸽子是丙的。这里甲付款,乙卖鸽子。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志,但是这里是指示交付。当甲付款后 ...

       你真的学法律的?真的懂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3 15:26:05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13:28
你连啥叫指示交付都搞不明白。你连啥叫交付都没搞明白。

你懂个屁的指示交付,纯粹瞎几把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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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小屁孩,你说你害怕,你让你爹给你买鸽子干啥呢,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