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tom1 发表于 2020-11-2 20:40:57

该题考点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2、动产指示交付和风险的负担。作为卖家将鸽子交付给买方,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动产的毁损或者灭失,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综上所述,关于不动产鸽子的权利归属,应该属于丙。

liu121496686 发表于 2020-11-2 21:28:25

根本就没有交付完成。

66385589 发表于 2020-11-2 22:28:49

C啊 我猜的 虽然我没考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03.png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0-11-2 23:59:12

C。考点是动产的物权变动

Basage 发表于 2020-11-3 00:19:27

做爸爸的买个东西给孩子玩,就一定是孩子的吗?
去,把我的手游拿给那小子玩会(他很无聊),我的手游就变成那小子的了吗?

帅比中的战斗帅 发表于 2020-11-3 00:33:53

starreal 发表于 2020-11-02 13:29
楼主分析切入视角挺有意思的。将这个案例解释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楼主将向第三人履行之合同,与所有权相等价起来了,即谁接受合同之履行,谁就是该物的所有者。这显然是错误的。一个为合同概念,另一个为物权概念。向第三人履行只是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是需向第三人履行而已,而第三人是否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是合同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合意之问题。就本案中,即使视为向第三方履行之合同,也不能说明儿子取得了所有权,儿子只能表明取得了合法占有的权利,至于甲是否要赠与其取得所有权,需甲另外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基于买卖的关系,若完成交付,所有权应归甲。若没完成,则所有权仍归乙。由此本题就需判断是否完成交付。本题属于直接交付之类型,那是否完成交付了呢?个人观点是完成了的。因为交付的本质,是受让人取得了该物的支配与控制。本题中乙将鸽子交给了甲,甲虽没有接过,但甲已取得了支配控制权,而且支配乙将其转交给丙。因此乙将鸽子转交丙,只不过是作为其工具跑腿而已,与甲亲自将鸽子送去交给丙是一致的。至于是否构成向第三者履行。构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同,应在交付前(即履行义务前),双方达成向第三者履行之合意,而本题中,不满足这一点。倘若甲在乙向其交付鸽子前,要求乙将鸽子直接交给乙,那么则构成向第三人交付。那么物权之变动时点,将发生在向丙完成交付的时刻。那假设在此情形下,按本题的情形,丙胆小,缩手没接好,是否完成交付了呢?此种情形,没完成交付,因为丙并未取得该物的稳定的支配与控制。因此没完成交付,此时所有权仍归乙。其实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多种角度去思考,去说理,在实务中需要的正是这种思考的能力。而主观题,考察的正是这种能力。客观不是重点,主观才是重点。祝大家顺利通过

完全赞同 这题考的是交付 和债法无关

思硕宝贝 发表于 2020-11-3 05:03:21

我靠,都学傻了,考虑越多错的越离谱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08:04:42

经过一夜的思索,请原谅我这不是嘚瑟,这是我具有的特长。当我鼾声如雷的时候,我不是在嘚瑟,我是在思索。所以经过我的反复考量,我认为本题的知识点为三个,一是指示交付。二是合同随附义务。三是第三人代履行。当甲付款之后对乙说,这是我给我儿子买的,就完成指示交付了。鸽子属于丙所有,但是丙未占有标的物。然后甲对乙说,你别鸽子给我儿子送过去,乙说,诺。这样乙就具有了一个交付的义务,当乙把鸽子交给丙后,完成了第三人代履行的行为。题目中说鸽子飞走了,这是迷惑项,很不幸许多人陷入这个陷阱里不能自拔。说丙没收到鸽子,乙没交付,所以鸽子是乙的。那么这就得出一个荒诞的结论,即乙的鸽子飞走了,乙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赚头?甲乙哭破大天,也没用。如果法官这么判案,那中国的法治环境将多么黑暗?这就牵扯政治问题了,我这里不谈政治,但是法律在西方也叫做政治哲学,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所以说鸽子是丙的,有人说是甲的,虽然不对,但是甲丙是父子,肉烂了还在自家锅里,社会危害性还不大。所以你如果掌握指示交付了,基本就能作对这道客观题了。但是如果这是主观题,仅仅答出指示交付还不够,还要答出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代履行的点。才能得满分。当然我认为只要答出指示交付应该可以得一半的分,而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履行合占一半分数吧?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08:09:05

wolftom1 发表于 2020-11-02 20:40
该题考点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2、动产指示交付和风险的负担。作为卖家将鸽子交付给买方,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动产的毁损或者灭失,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综上所述,关于不动产鸽子的权利归属,应该属于丙。

如果这是主观题满分十分,我给你七分吧。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08:12:57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3 08:04
经过一夜的思索,请原谅我这不是嘚瑟,这是我具有的特长。当我鼾声如雷的时候,我不是在嘚瑟,我是在思索。所以经过我的反复考量,我认为本题的知识点为三个,一是指示交付。二是合同随附义务。三是第三人代履行。当甲付款之后对乙说,这是我给我儿子买的,就完成指示交付了。鸽子属于丙所有,但是丙未占有标的物。然后甲对乙说,你别鸽子给我儿子送过去,乙说,诺。这样乙就具有了一个交付的义务,当乙把鸽子交给丙后,完成了第三人代履行的行为。题目中说鸽子飞走了,这是迷惑项,很不幸许多人陷入这个陷阱里不能自拔。说丙没收到鸽子,乙没交付,所以鸽子是乙的。那么这就得出一个荒诞的结论,即乙的鸽子飞走了,乙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赚头?甲乙哭破大天,也没用。如果法官这么判案,那中国的法治环境将多么黑暗?这就牵扯政治问题了,我这里不谈政治,但是法律在西方也叫做政治哲学,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所以说鸽子是丙的,有人说是甲的,虽然不对,但是甲丙是父子,肉烂了还在自家锅里,社会危害性还不大。所以你如果掌握指示交付了,基本就能作对这道客观题了。但是如果这是主观题,仅仅答出指示交付还不够,还要答出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代履行的点。才能得满分。当然我认为只要答出指示交付应该可以得一半的分,而合同随附义务,第三人履行合占一半分数吧?

更正,别字应该是把字,甲乙哭破大天,应为甲丙哭破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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