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是一个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不服的诉讼。非要搞那么复杂干嘛呢?
甲市政府决定拆迁也公告了。这是属于甲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由乙区政府负责,那也是甲市政府委托给乙区政府,责任也是甲市政府负责。
黄某有什么诉求那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定性和办理。黄某的诉求归诉求,关键还是要看属于不属于行政案件。这个拆迁的案例就是一个行政案件,甭管什么补偿协议约定260万还是300万,在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基础上起诉,本来就是对行政行为的不服。这个不服在哪?就在黄某对拆迁补偿标准的不服,黄某认为260万少了(注意)!那么从行政行为主体来说,与黄某签订补偿协议这是在进行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而已。并非是买卖关系协议,在行政机关没有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属于对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