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2 15:59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及理由,我深表赞同!因为它体现了一个基本的法理:无论是民法、行政法还是刑法,司法机关对待严重违法无效的任何法律行为都不应该以超过期限、时效为由使其变相合法化,使其形成不受法律制约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这些无效的法律行为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司法机关更不应该以超过期限、时效为由变相放任放纵它们!否则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何在?法律惩恶扬善的职能何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两条规定最后均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对起诉期限的具体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类型的行政案件都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制度,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规定。
对司法解释条款的理解,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也不能得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结论。相反,如果对上述两个条款不作限缩解释,将导致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