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2 22:13
仔细看我的法理解释,还有认真搜索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以及实务中的法院判决,你会后悔喷我!
不后悔!也没喷你。
关键是你总是拿着行政协议无效来说。这个完全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而且黄某起诉是以行政协议里面的款项不满意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这足以说明就是行政案件,另外,按照行政行为作出主体是甲市政府。乙区政府只不过是甲市政府在决定和通知通告中明确由乙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这就是公告的委托授权),但凡是行政授权委托都要公告。那么乙区政府又跟甲市政府的内设机构签订内部协议,那么是为了更好的把工作推进,管委会跟黄某签的协议并不属于无效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恶意和黄某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就一个仲裁约定是不符合行政法相关规定,仲裁条款无效而已。部分无效不代表行政协议无效。所以不要以点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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