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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18:44 纠正一下: 黄某以行政协议起诉,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是黄某对行政行为的不服。 而且黄某起诉的原因基于对260万不接受,想要300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给黄某260万,而且行政机关也没有拖延时间,不构成违约。 这种情况下,还是处于对行政行为的不复。就是对市政府的决定和补偿标准不服。要是黄某服的就不再要求300万。 如果后面行政机构拖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就是你们所说的不履行行政协议,参照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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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2 22:13 仔细看我的法理解释,还有认真搜索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以及实务中的法院判决,你会后悔喷我!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2-12 22:48 哦?楼主混淆了行政行为无效与行政协议无效的概念,偷梁换柱狸猫换太子?行政协议是双务合同,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既然是合同就会有时效。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体题目我也没看,因为我觉得行政法太过死板,答案唯一,答错了就没分了。所以我选择了第六题。答案我也不知道,反正我把那些人辩的体无完肤,已经都不知道自己说什么了。他们说什么都不能自圆其说了。
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19:05 有网友爆料称:据说今年刑诉平均分是个位数,行政法平均分是10分,如属实,基本都炸了吧。 抄法条啊!抄倒了。哈哈 预测民法综合题平均分还更低。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2-12 22:48 哦?楼主混淆了行政行为无效与行政协议无效的概念,偷梁换柱狸猫换太子?行政协议是双务合同,行政行为是单 ...
A2020 发表于 2020-12-12 22:33 不后悔!也没喷你。 关键是你总是拿着行政协议无效来说。这个完全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而且黄某起诉是以行政协议里面的款项不满意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这足以说明就是行政案件,另外,按照行政行为作出主体是甲市政府。乙区政府只不过是甲市政府在决定和通知通告中明确由乙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这就是公告的委托授权),但凡是行政授权委托都要公告。那么乙区政府又跟甲市政府的内设机构签订内部协议,那么是为了更好的把工作推进,管委会跟黄某签的协议并不属于无效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恶意和黄某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就一个仲裁约定是不符合行政法相关规定,仲裁条款无效而已。部分无效不代表行政协议无效。所以不要以点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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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