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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官方回应+民间评论

   
Aafeny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19:35:47 来自: 中国四川
大家讨论了这么久,这么多,我初学法律,我觉得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人都忽略了:高利贷催债要回的钱超过本金的大概两倍了(此案好像是两倍,没细算),还可以要吗?如果法律不保护高利贷,对于借贷人已经正常还完借款后,高利贷放贷方无休止的要债法律没有办法?发生矛盾时,法律如果要管,是按之前双方说好的利率算还是银行利率算?算下来后,还有没还完的钱又按什么利率算?如果法律不管,且不是助长高利贷放贷者无休止地要?如果法律要管,且不是借了高利贷的人都可以按银行利率还钱,会助长很多借贷人耍赖?高利贷法律不受保护,这句话到底该如何解释?民间借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人家还可以借一百,每天还一百,人家还可以白送2000万,人家也可以,今天只要借100万,明天有钱我还2个亿,法律到底该不该管如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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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得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19:59:45 来自: 中国辽宁阜新
另一个帖里有说可以“袭警”让警察带走自己。可是难道袭警就不是违法犯罪?还是认为当时情景能够很好控制力道,即能不造成警察的伤害,又能达到让警察带走的效果。有缘由的反击都是这样的下场,无缘由的袭警又会是什么样?另外在警察在场4分钟的有限时间里,总不能警察刚到就袭击吧?总得到警察听完事情经过,在处理后没满意才能袭击吧?而当警察说完转身走,他想跟着警察出去都被拦住,还能怎么个袭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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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99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20:13:25 来自: 中国广东
lizaifei 发表于 2017-3-26 16:01
这个民警是真傻逼,11个人对两个人是要账啊,事实都没有问清楚就走了啊?这他妈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这个多人 ...

地头上混的,警察也只是和稀泥,自己也要混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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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99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20:14:14 来自: 中国广东
野兒 发表于 2017-3-26 16:14
如果他儿子懂法,等到强奸已经着手,就可以再进行正当防卫,但是谁能做到如此隐忍,理智?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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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田半亩朝圣路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7-3-26 20:26:53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觉得楼主分析的很透彻,除了法律,谁都不能随意剥脱他人生命,要敬畏生命,再说了现在是法治社会,又不是原始社会需,要血腥复仇。希望失去你山东法院能顶住舆论的压力,做出最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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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过司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20:32:11 来自: 中国天津
两点商榷:第一、要债要债,债在哪?旧已还款的情况看,远远高于36%年息。我看这伙人可以认定抢劫了!
第二、网传(判决没体现)杜某在医院还与人发生争执耽误治疗,这个可以不可以认为导致死亡介入因素,而阻却了于欢对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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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17-3-26 21:14:11 来自: 中国北京
这种讨债法律不应该保护的。被告人母亲已经偿还了本金和70万房产作为利息,剩余利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受害人是与其余十余人讨债,是个团伙,这种讨债方式是法律禁止的。高额利息也是法律不保护的。所以受害人讨债是有过错的。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受害人所在团伙一直在侵害加害人,加害人无法控制愤怒,是人之常情,是符合人性天理人伦的正当做法,没有明显过错。法院如此判决是作恶,是再为邪恶张目!被害人流氓成性,作恶多端,死有余辜,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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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Belief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21:32:55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Andy_Ii 发表于 2017-3-26 16:29
Q1:蹭脸之说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包括苏与于本人证词中也并未提及,仅说的是裸露,并在其他人证言中,也都是 ...

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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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17-3-26 21:33:08 来自: 中国北京
按照法律规定,赌债、嫖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赌博输钱可以不还、嫖娼可以拒付嫖资、高利贷可以不还高利贷利息。当然这不是说可以赌博嫖娼借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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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大家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3-26 21:45:11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关于于欢的行为导致一死四伤结果来说,可能构成他可能构成侵犯公民生命,身体健康的犯罪,结合案件事实来看,于欢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1.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2.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当着于欢母子的面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3.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4.通话记录及判决书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由此可以推论以下观点:
1.在较长时间非法拘禁中,几经肉体与精神的严重虐待中于欢不忍重堪想摆脱非法拘禁状态,此其时精神判断能力值得怀疑。
2.经之前多次报警及求救无效情况下,警察玩忽职守给于欢母子带来的心理影响使其认为公力无法救济,唯有自救可行的认识,在此影响下实施自救行为。
3.于欢在本案中身份特殊,其母在其面前备受众人凌辱,非一般情况可以忍受,作为一名儿子,在此情形下法律对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4.正当防卫中的其他权利是否包含人身权的其他内容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和人权,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自我保护时,正当防卫又有什么意义呢?从起因,时机,对象条件来说,符合正当防卫必须条件,至于结果,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有自首坦白情节,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我个人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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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看法考anki记忆卡。共勉

    哈哈,比书本要精简许多 详情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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