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面发了一个帖子后,才发现版主这里有个集中的。在这里再发一次,请谅解。
个人认为。杜某的行为,已经对苏母的性自主决定权法益有侵害的紧迫危险性。杜某的语言,及其当众掏出生殖器的行为,即符合猥亵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同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想象竞合犯。杜某的行为虽然因警察的到来而暂时中断,但无法排除后续继续实施的可能。且警察到来后的不作为,对杜某具有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加强了杜某对于欢母子法益侵犯的危险性。
出警的警察对于欢母子有救助的义务。经他人提醒(有人拦车),对于欢母子可能遭受的侵害有主观认知,却放任其发展。且由于其自身职业原因,有理由对后续发生的暴力事件具有认知。出警的警察构成渎职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于欢导致的杜某死亡结果,如判决于欢有罪,则成立该罪)或者不作为的强奸罪(如判决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杜某的猥亵行为可认定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的帮助犯(警察的行为对杜某死亡结果有事实和心理上的帮助作用)的想象竞合。
于乐在公力救济无效的情况下,对侵犯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反抗,具备防卫意志和防卫认识。于乐对于非法监禁(对于乐母子的非法监禁行为一直持续)的反抗行为,构成一般正当防卫;对于强奸(苏母性自主权被侵犯的紧迫危险性一直未消除,且因警察的行为导致强化)的反抗行为,构成特殊防卫。结合当时场景,无法期待于乐的反抗行为造成的后果就一定符合自己及他人法益受损程度。故虽然造成杜某死亡和他人受伤的后果,但具备违法阻却是由,应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