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楼主的阐述来看,法官的意见没有大问题:(1)门卫签收当然不能作为对方已经收到的证据。你举的法院寄送文书的例子根本就是扯淡……有点脑子的法官邮寄的同时都会在里面附上送达回证并且要求你回寄或者传真。当然也有法院把判决寄送的签收单作为送达成功的标志的,但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寄送完了没有送达回证就要公告的。至于你说门卫的证言那就更没有信服力了,证言需要佐证是作为律师最应该清楚的事情,单凭证言就想证明一件事纯属天真。你怎么知道门卫说的就是真的?
2.对方律师也没有问题,人家作为劳动者的律师,当然应该穷尽一切手段帮助他的当事人。何况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应该知道调解结案是最好的选择,你居然还不理解,这点让我有点吃惊。说真的,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也会这么做。最近做了几个代理被告的案子都是打对方举证不能成功的,这跟劳动合同法没关系,只能说你还没理解举证责任和证据对诉讼的作用。
3.法律是个筐,不是神,不可能知道真相。你觉得法律不够有地位是因为你还没有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为什么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其内涵就是法律不可能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说真的,自以为事实真相在自己手中的律师往往都会吃亏。
4. 律师函这个玩意大家都写,但写的越多就越明白这玩意的效力比小孩子打架的恫吓大不到哪里去。而且从你寄送律师函的方式来看这律师函本来就不大的效力也让你毁的差不多了。
说实话,从你的叙述来看,从事实上你们挺冤的,但从诉讼上来说这案子你们输的不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