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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还是自己太天真了!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20 12:42:26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想和你吹吹风 发表于 2016-4-20 12:22
看到前面的回帖我就放心了。。。。
楼主自己的证据链效力不足,反而怪对方律师刁钻,并且质疑对方的法律素 ...

你瞧得上的东西还真新颖,能否看清文章表达的意思再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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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s022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20 17:00:5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焦作
你们那劳动者那么幸福,我们这早就开始保护企业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证据都经常打不赢,如果愿意调解你还能多的点,如果非的诉讼最后一般都比调解得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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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29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20 19:58:34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公司可以找员工谈话,告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谈话内容录音下来,或者将书面通知书交予他的时候录像,并作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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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pig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4-21 01:17:48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1.从楼主的阐述来看,法官的意见没有大问题:(1)门卫签收当然不能作为对方已经收到的证据。你举的法院寄送文书的例子根本就是扯淡……有点脑子的法官邮寄的同时都会在里面附上送达回证并且要求你回寄或者传真。当然也有法院把判决寄送的签收单作为送达成功的标志的,但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寄送完了没有送达回证就要公告的。至于你说门卫的证言那就更没有信服力了,证言需要佐证是作为律师最应该清楚的事情,单凭证言就想证明一件事纯属天真。你怎么知道门卫说的就是真的?
2.对方律师也没有问题,人家作为劳动者的律师,当然应该穷尽一切手段帮助他的当事人。何况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应该知道调解结案是最好的选择,你居然还不理解,这点让我有点吃惊。说真的,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也会这么做。最近做了几个代理被告的案子都是打对方举证不能成功的,这跟劳动合同法没关系,只能说你还没理解举证责任和证据对诉讼的作用。
3.法律是个筐,不是神,不可能知道真相。你觉得法律不够有地位是因为你还没有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为什么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其内涵就是法律不可能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说真的,自以为事实真相在自己手中的律师往往都会吃亏。
4. 律师函这个玩意大家都写,但写的越多就越明白这玩意的效力比小孩子打架的恫吓大不到哪里去。而且从你寄送律师函的方式来看这律师函本来就不大的效力也让你毁的差不多了。
说实话,从你的叙述来看,从事实上你们挺冤的,但从诉讼上来说这案子你们输的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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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4-21 07:58:56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扯蛋 发表于 2016-4-19 13:14
呵呵,不过是吓那些啥也不懂的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告诉他老子吹牛也是打了草稿的,而且草稿还留在老子手里 ...

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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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4-21 08:06:54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扯蛋 发表于 2016-4-19 13:14
呵呵,不过是吓那些啥也不懂的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告诉他老子吹牛也是打了草稿的,而且草稿还留在老子手里 ...

谢谢指点,如果能吓吓当事人,也是很不错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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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4-21 08:21:15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法庭人生 发表于 2016-4-20 12:34
上面有人回复你了。我本不想回复的。鉴于地域的不同,和你多说几句。留律师函副本的作用好处多了去,一数 ...

谢谢法庭人生兄能给说这么多,我没有在珠三角执业,因为以前在深圳上过班,确实很想去,不过因户口以及家庭的考虑没有去。你说的很对,不同地区对同一情况有不同看法,但是专业化始终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方向,专业可以体现在业务能力上的专业,也体现在所出具文书的形式上的专业,而这种形式上的专业更具有直观性,让当事人能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我才刚开始实习不知道这种理解对不对。迄今为止也就发了一份律师函,当然副本是没有留的,你举得例子中对后续接案子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在发挥一下刨根问底的精神,关于律师函的正副本格式是在标题上注明,还是弄个印章自己盖?至于其他的好处,我还是水平太低,想不出来,万望法庭人生兄能再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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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黄金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21 08:38:21 来自: 中国河南焦作
没有简单的案子,只有简单的对待。在楼主看来此案非常简单,劳动合同到期,并且向劳动者寄发了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但是,孰料在庭审中遇到了一个倾向劳动者的法官,再加上一个职业道德沦丧的卑劣律师,双重重压下,把你逼到了窘境,因一封未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的告知书,而面临败诉的风险。本人不才,感觉这个案子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1、你的投机心理,已经为庭审的失败埋下隐患。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由本人签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必须坐实,不能存在瑕疵。但是,你对待劳动者拒签的情况,你却使用了一个下下策:向单位寄发告知书,签收人是收发室工作人员。投机,这种邮寄方式就可以视为劳动者本人签收吗?以一种侥幸的心态,希望以此邮寄方式在法庭上能够得到支持,以一种较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但是,法庭如战场,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才能有胜诉的希望,仅凭投机、侥幸心理,打一些擦边球蒙混过关,其结果适得其反,只能落个被动挨打的局面。收发室工作人员出于工作职责和受委托签收相关信件,签收的效力及于单位和委托人。收发室签收告知书是基于工作职责还是基于劳动者对收发室的委托呢?很显然,两者都没有。
2、你的个人总结:我自身有问题,把所有问题想的太简单,太把法律当回事了。恰恰相反,你根本没有认真对待这个事情,也没有认真的“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重视这个案件。如果你能真正从法律的角度、思维处理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你的现状不会这么窘迫。
3、仅凭处理个案的经验,切莫草率的否定一部法律的正当性,在法庭的争斗中,只是各方所处立场不同而已。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你站在企业的角度而否定劳动合同法的正当性。但是,作为劳动者,与企业这种他强己弱的对比中,劳动合同法就是自身权益的护身符。通过个别案子的处理,就评价一部法律的善恶,这种做法会给自己带来负面的影响,法律的善恶就交给历史去检验吧。
4、你给对方律师的评价是很不专业的。律师接收当事人的委托,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劳动者争取正当合法的利益,无可厚非。更何况,对方律师基于法律规定,揪到了你犯下的错误,并将这个错误合理放大,最终得到法庭的认可。庭审后,对方律师提出了和解的建议,但是这种善意的建议却被你认为是一个道德沦丧律师“厚着脸皮”的嘴脸。从庭审和庭审后的表现来看,对方律师皆胜于你。律师职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把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楼主,切莫将对方律师的敬业职守评价为“职业操守的丧失、吹毛求疵、占小便宜”的道德低下的人,你何尝不是在维护顾问单位的利益,在法庭上与对方律师针锋相对,寸步不让!不客观的评价你的对手,同时也是在贬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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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人生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21 19:08:49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克己明德 发表于 2016-4-21 08:21
谢谢法庭人生兄能给说这么多,我没有在珠三角执业,因为以前在深圳上过班,确实很想去,不过因户口以及家 ...

1、在回复中,我隐晦地提到了后来接的一批案子和那个案子的律师函副本有关,这算好处吧?
2、好啊,来深圳,欢迎。近来外出办案较多,我说我真实感觉:外地的司法环境和深圳差距太大了(北上广除外吧)。
3、标题说明正副本,后面落款盖律所章,最后说明发出的是正本,副本你留下了。有律所函头,红色字。
4、律师函正副本,目的不是用来应付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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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明德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4-22 09:19:30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法庭人生 发表于 2016-4-21 19:08
1、在回复中,我隐晦地提到了后来接的一批案子和那个案子的律师函副本有关,这算好处吧?
2、好啊,来深 ...

多谢指点!学习到了好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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