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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还是自己太天真了!

   
brycebryce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16 23:45:03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yxr86 发表于 2016-4-16 23:12
送达难的问题其实法院是最头疼的了,关键是深有感触的他们却对我这样的情况进行漠视。

你说的是一种办 ...

时间紧那没办法,公证员也忙不是,所以公证邮寄比较适合某些案子。可以ems邮寄加电话、短信等,我还玩过发电子邮件,效果不错啊,最起码法庭上不用担心法官刁难。法院送达确实是个问题,南京有些书记员喜欢打电话喊人带公章或身份证去拿文书或盖送达回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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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17 00:32:56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brycebryce 发表于 2016-4-16 23:45
时间紧那没办法,公证员也忙不是,所以公证邮寄比较适合某些案子。可以ems邮寄加电话、短信等,我还玩过 ...

要是我们有他电子邮件就好了,关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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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兵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17 00:51:52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有看到大神的帖子了
之前听某大所合伙人讲过劳动合同法就是一个恶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从施行到现在还有很多专家和律师在提建议要求修改。
当法官偏向于另一方时,本方的证据就需要在高度盖然性的再高,高到提供不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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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兵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17 00:53:22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快件有时是维权甚至打赢官司重要证据
1.选择快递公司:律师建议首要选中国邮政EMS(即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虽然邮政EMS没顺丰快,也没韵达便宜,但他姓“公”啊。法庭认可邮政投递信息真实、合法性高于其他快递公司。
2.寄件人:若为个人,最好本人寄,写清地址、联系电话。
如:甲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可以寄快件给开发商要求对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寄件人最好为甲本人(即使非甲本人,最好是委托律师而非一般其他朋友)。否则,开发商可能会以寄件人信息与合同当事人不对应(拒收)为由进行抗辩。若为公司,寄件人可写法定代表人名字或直接写公司名称。
3.收件人、收件地址:
如对方是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合同内注明地址,则以合同注明地址为收件地址;若无明确地址,则以该组织在工商等行政机关登记地址为收件地址;收件人可写法定代表人名字、负责人名字。如对方是个人,同样首先以合同注明地址为收件地址,若无合同(或合同未写地址),则以身份证上的住址为收件地址。
4.邮件详细说明(内件品名):此列信息尤其重要!一定要写明寄的是什么文件。
若随便写个文件或者什么都不写(谁知道你寄的是什么文件?),那么在法庭中该快件也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如:债权人甲要求债务人乙还款,则应在这里尽量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偿还XX债务的函”(可以在旁边再细化写明乙于XX年XX月XX日向甲借款XX元未还等)。或如:甲向乙支付了货款,乙方迟迟不发货,则甲可在内件品名里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尽快履行XX合同内的XX(发货)义务的函”等。
5.将所发的函件全部复印一份并将寄件人的存单保存好,记清单号。
无论对方签收与否,尽快上EMS官网(网站:https://www.ems.com.cn/)把送达信息打印保存(网上的投递信息只保存半年)。如此,函件、寄件单、送达信息可形成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或提出主张的完整证据链,打赢官司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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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hu150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16-4-17 06:26: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荆州
确实不能证明员工收到了律师信!邮寄不一定能到员工手上,虽然概率比较低,另外可以找快递和门房分别做一个调查,还有单位其他员工做了调查,核实以往快递送发情况,有3-4人证实才成为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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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mbnm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16-4-17 08:40:4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黄石
尖兵 发表于 2016-4-17 00:53
快件有时是维权甚至打赢官司重要证据
1.选择快递公司:律师建议首要选中国邮政EMS(即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

学习实务经验了,还有其他的经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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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665315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4-17 09:43:2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贵州
对方律师居然厚着脸皮跟我说,丁律师,你们就给一点钱把,这个事就算了。你能说出这话,你的素质就有问题,人家能找你谈说明对方律师大肚,有的律师开完庭后好像有杀父之仇一样,大量的律师开完庭后有说有笑,对方律师素质一点没问题,而且人家敬业,你就要人家什么都认那种律师素质就高吗?如果你是对方律师你会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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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665315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4-17 09:46: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贵州
说实看你发的这文章你一定就是刚出道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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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的哀伤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6-4-17 09:57:15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1、从上面的例子还是要总结的,第一就是发送律师函的过程是不是可以在详细些,给三个地方发送律师函,一个是的家,住处,还有就是他在单位上班要当面送,第三就是给项目部送,
2、在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法官的心证过程真的比较倾向劳动者的,这是整体的现象,楼主说的很对,我们在所里签收法院文书的都是所里内勤签的,都视为本人签收,呵呵,寄送给个人的邮件,就得证明已经送给本人,妈的,小伙伴的船不带这样就翻了。
3、就是对方律师的思路问题,首先她是对于律师函采取一个否定的态度的,是否定,就是没有收到,这个不需要举证,单位是要举证送到的证明责任的,而后她的逻辑就是即使是签收了发给她的邮件也得证明是律师函不是别的什么,我觉得这个不是否定,这个是抗辩,她要有证明不是律师函的举证责任的。
其实这过程是一个很讨厌的过程,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发函钱来公正,靠,投入成本。
不知道我说对不,楼主要是看到了请指导一下,还是就是你是对方的代理律师的话,你得怎么办,楼主的思路是以事实为依据,但是事实永远是法律上的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个在现实中不一定很多人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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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次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16-4-17 10:13:35 来自: 中国河南驻马店
霜的哀伤 发表于 2016-4-17 09:57
1、从上面的例子还是要总结的,第一就是发送律师函的过程是不是可以在详细些,给三个地方发送律师函,一个 ...

       楼主的办案有失误。当对方律师提出愿意调解时,应该调解;差不多的时候回去给领导汇报,汇报好了再回法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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