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上面的例子还是要总结的,第一就是发送律师函的过程是不是可以在详细些,给三个地方发送律师函,一个是的家,住处,还有就是他在单位上班要当面送,第三就是给项目部送,
2、在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法官的心证过程真的比较倾向劳动者的,这是整体的现象,楼主说的很对,我们在所里签收法院文书的都是所里内勤签的,都视为本人签收,呵呵,寄送给个人的邮件,就得证明已经送给本人,妈的,小伙伴的船不带这样就翻了。
3、就是对方律师的思路问题,首先她是对于律师函采取一个否定的态度的,是否定,就是没有收到,这个不需要举证,单位是要举证送到的证明责任的,而后她的逻辑就是即使是签收了发给她的邮件也得证明是律师函不是别的什么,我觉得这个不是否定,这个是抗辩,她要有证明不是律师函的举证责任的。
其实这过程是一个很讨厌的过程,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发函钱来公正,靠,投入成本。
不知道我说对不,楼主要是看到了请指导一下,还是就是你是对方的代理律师的话,你得怎么办,楼主的思路是以事实为依据,但是事实永远是法律上的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个在现实中不一定很多人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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