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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还是自己太天真了!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16 22:09:39 查看:24879 回复:10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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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开了个劳动争议的庭,原以为可以轻松应付,可是庭后怎么也笑不起来,搞的自己很抑郁,连觉都没睡好。

案件大致为:顾问单位一个员工,已经跟单位签过2次劳动合同,第2次也已经到期了,第二次合同以XX项目结束为期限。去年11月,单位通知员工合同已经到期,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告知单位是否愿意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该员工对通知不签收,也不做任何意思表示,但他认为项目没有结束,合同还没到期。12月,眼看通知规定的期限到了,单位要求我发律师函告知他。我给他通过EMS发了封律师函,后来超过期限后,我又给他发了封关于合同终止的律师函,送达地址是单位,目的也是为了证明项目已经结束(因为该项目在外地,而他本人却在公司),合同已经到期,再者就是该员工收到了律师函。今年1月,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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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法律路上的喜怒哀乐

前面仲裁我没参与,不知道情况。今年3月,该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在开庭过程中,法官认可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对方律师不认可员工已经收到律师函,称员工压根不知道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也没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原因是该员工没有在EMS上签收,签收的是门卫。于是法官居然要求单位提供该员工已经收到律师函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到的不利后果。我十分不解,这个怎么证明?难道我发的律师函不能证明?仅仅是因为门卫签收?门卫告诉我,该EMS是员工当着他面拆开的。于是我请求法院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告知我该证据证明效力不足。

回想我在单位收法院材料的情况,同行都知道,律师比较忙,不可能一直在所里。法院发来的邮件基本都是行政签收的,那我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因为不是本人签收,我对这些材料是不是可以一概不认?民事证据讲究高度概然性,如果一定要这样,那我可以说我出去吃饭都不用给钱。为什么?我们去饭店吃饭,都是先吃饭,再给钱对吧?吃饭是不签合同的。那么我去饭店吃饭,吃完拍屁股走人。饭店问我要钱,我说没吃,要求对方举证证明我在饭店吃过饭。你们觉得这个可行吗?

晚上,我跟我一个法官朋友探讨了此事。他告诉我,劳动争议中,单位基本都是败诉,是偏向劳动者的,法官要求我这样举证是逼迫我进行调解。真特码奇葩了,单位并没有要坑员工。换做我,就算要搞单位,我也会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搞,这样不是更有利?

庭后,对方律师居然厚着脸皮跟我说,丁律师,你们就给一点钱把,这个事就算了。我说,这个哪能行,原则问题。她居然跟我说,我知道你们那个证据很难举证,就算你们举证了,我也可以要求你们证明员工拆开的邮件里就是那封律师函。本来我没想说什么,但听到这句话后,我忍不住开喷了。我就搞不懂,她的职业操守在哪里。当然了,很多人会觉得这个律师好棒!但是我觉得,律师应当尊重事实,应当讲究证据链的的一致性。而不是一味的吹毛求疵,钻牛角尖,占小便宜。

通过这个案子,我想通了几个道理:

1、我自身有问题,把所有问题想的太简单,太把法律当回事了。

2、劳动合同法真的得修改一下了,现在市场经济普遍下行,这样的法律会限制国家经济的发展的。

3、律师的素养真的有待提高,不过我也学会了如何面对这类人。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若要法律咨询,关注若法网微信号(ruofawang
扯蛋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16-4-16 22:45:17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丁大状能否告知一下该如何对付像对方代理律师那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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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跖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16 22:47: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不赞同你的第二条,可以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保护劳动煮的。第二条的逻辑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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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cebryce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16 22:54:46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你可以EMS邮寄后打个电话给对方,不过重要的文件你最好选择公证邮寄,这样就能明确文件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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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16 23:03:31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柳跖 发表于 2016-4-16 22:47
不赞同你的第二条,可以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保护劳动煮的。第二条的逻辑是有问题的

这个没问题,但是没什么好比较的。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现实中又有多少是按规矩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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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16 23:04:39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扯蛋 发表于 2016-4-16 22:45
丁大状能否告知一下该如何对付像对方代理律师那样的人呢?

不知道啊,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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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次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16-4-16 23:06:48 来自: 中国河南驻马店
你们的合同订的有问题

1、在合同在应该约定多种送达方式,比如说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

2、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如果想开掉这个员工,把这个员工调去搞保洁,让他自己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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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16 23:12:16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brycebryce 发表于 2016-4-16 22:54
你可以EMS邮寄后打个电话给对方,不过重要的文件你最好选择公证邮寄,这样就能明确文件内容了。

送达难的问题其实法院是最头疼的了,关键是深有感触的他们却对我这样的情况进行漠视。

你说的是一种办法,但现今环境下,走公证送达也是需要时间和程序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允许的。其实这个案子的过程时间还是很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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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4-16 23:14:35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扯蛋 发表于 2016-4-16 22:45
丁大状能否告知一下该如何对付像对方代理律师那样的人呢?

最好的方法应该是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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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cebryce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4-16 23:34:4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yxr86 发表于 2016-4-16 23:12
送达难的问题其实法院是最头疼的了,关键是深有感触的他们却对我这样的情况进行漠视。

你说的是一种办 ...

时间紧那没办法,公证员也忙不是,所以公证比较适合某些案子。其它的方法包括邮寄加上电话录音,短信等,我还玩过发电子邮箱。送达确实是个问题,南京有些书记员喜欢打电话喊人带公章或身份证拿文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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