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理由如下:
倒卖车票罪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车票、船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佛山新婚夫妇的购买车票后加价10元手续费的行为构成了倒卖行为。主观上,夫妇二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但是,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从材料看,夫妇二人所购买的车票212张火车票已被收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夫妇并未实际获利,属于犯罪未遂,并且火车票的票面数额是本就应如数交给铁道部门,所以,佛山夫妇的行为虽构成倒卖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被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