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 法眼天下
不构成犯罪,佛山小夫妻的行为只是一种代购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提出,在火车票实名制后,倒票之说即已不能成立。两夫妻对于车票没有所有权,只是代购、而非倒卖;他们本身也有合法经营的商铺,并办有营业执照,“代购最多是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 知名刑辩律师周泽称,旧法已不适应火车票实名制的现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是1997年发布;而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则是在2006年出台;而火车票实名制则是2012年才在全国普遍实施。
个人认为,刑法上规定的每一个罪名多都是有其固有的保护的法益的,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这种法益有时候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对法益的破坏是犯罪必备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种行为客观上并没有破坏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倒卖车票罪属非法经营罪之一种,其前提是必须有受害人或伤害到某种经济秩序,那么这种受害人的利益和火车票买卖的经济秩序即是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小夫妻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到买票人的利益相反使其受到一定的便利,方便农民工买票同样也不是对火车票买卖的经济秩序的破坏。其他法定的火车票代购点均收取5元手续费,小夫妻帮农民工网购收取10元钱,并不存在高价票那样的费用。并不属于倒卖。其实小夫妻的行为并不需要那么复杂的刑法语言予以分析,我们只要知道什么事倒卖,问题就明了了,倒卖通常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其扰乱市场秩序。一看就知道,小夫妻的行为没有通过投机手段,没有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同时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代购行为不需要官方批准,退一万步说小夫妻利用自己的店铺帮农民工买票最多是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铁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有的人根据以上两条具体的规定任务小两口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错误的理解。“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这句话中“倒卖”是个动词,“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是副词用来修饰“倒卖”。首先小夫妻的行为不是倒卖,其次收取10钱的费用也不属于此处的所谓的“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 综上所述,小夫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实法律的确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囊括社会的所有方面,社会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只要结合社会的发展对早已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按照立法原意进行理解就可以了。毕竟条文是有限的,但是不变的条文的内涵是丰富多彩的,这里又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有些时候并不是法律滞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而是我们理解的滞后和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