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
1、从犯罪构成上讲,犯罪客体是铁路运营的正常有序社会秩序,犯罪客观要件里夫妻二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当地的火车票销售环节造成混乱,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犯罪主体符合刑事要求,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要破坏有序的车票销售,只是为了帮助他人从正规网络渠道来购得春运期间的回家票。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含义也映射其中。
3、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我认为夫妻二人不构成犯罪。对于一票收10元的代理费可以要求其二人退还当事人,如果说当事人自愿给予其二人好处费,可以按照赠与行为或者委托行为由民事等相关法律规范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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