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两点:第一,火车票代售点大部分是某些公司以加盟的方式代售火车票从中收取服务费的。第二,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对炒票、倒票进行制裁的这样一条法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观原因是炒票、倒票的行为会扰乱整个火车票市场,使其无法正常秩序的运行。再者要说明一点,小夫妻代买火车票与倒票的行为是一个性质的。为什么这么讲?像楼上说的:若购票人自愿支付给代办人帮助办理网络购票手续,并非在车票上加价,且方便了无条件上网、无电脑的购票人,这就是一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代理行为,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那么如上面所说,是否可以说倒票也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呢?第一票贩子没有强卖,也是购票人自愿购买。第二票贩子也是作为中间人从中获取利益。只是上者与下者说法上一个好听,一个难听。但他们的行为性质还是一样的。如果不对他们管制最后都会影响到整个火车票市场的次序。对于加盟铁道部的火车票代售点也是不公平的,别个公司花了几万至十几万办一个代售点,你只要一台电脑就解决了。再者如果对于小夫妻代购行为不予制止,那么最后代售点慢慢的会被市场淘汰(虽然有网购后它就已经相对不景气了。)——后面会有一大堆的代购夫妻兴起。法律的制定主要一部分是维持市场秩序的,它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售票市场的秩序。所以小夫妻代购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但是相对于票贩子,小夫妻的代购行为是有点区别的,他不是恶意抬高价格谋取暴利。所以情节上没这么严重。那么是否可以这样定罪呢?小夫妻代购火车票没有铁道部授权,是属于侵权行为,有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以其侵权程度来衡量。(呐,我呢对法律不怎么了解,我说的话有哪里不对或者冒犯的,请改正和谅解。谢谢!)——初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