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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批评某些不好的现象

 
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1-4 20:47:08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A2020 发表于 2021-1-4 20:45
是我发的帖子让那些心里极度虚的人产生恐惧和焦虑不安了。

要低调低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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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0:54:2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1-1-4 20:47
要低调低调呢

律师你可以纵观这10年的学法网历史,为何有些人考那么近10年来一直都没有多大进步?工作忙没时间可以理解,那么就算理由成立,五年时间该熟能生巧了吧?还有为何某些少部分人在实行主客观分离考试后,为何过了客观之后主观一直过不去的坎?不找找自身原因,总是怪责于学法网上的发了建设性帖子的人。你们与其说那些做出有意义的事的人,你们还不如现在好好的拿起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关书籍多读几遍,会发现书读百遍“其意自现”,会发现书中有很多有趣的灵魂,会让大家找到充实感和归属感的。何必那么认真的怼人?我发怼人的回复那是看不过去了,要么就是有人怼我怼得让我不得不实施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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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1-4 21:02:17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A2020 发表于 2021-1-4 20:54
律师你可以纵观这10年的学法网历史,为何有些人考那么近10年来一直都没有多大进步?工作忙没时间可以理解 ...

登录学法网之目的:1、为学习备考搜集整理资料;2、甄别各种信息、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3、看别人扯蛋;4、无害的扯几句蛋.仅此而已,当然,对待别人的恶语攻击可以先好言相劝,劝而无果,奋起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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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04:5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1-1-4 21:02
登录学法网之目的:1、为学习备考搜集整理资料;2、甄别各种信息、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3、看别人扯蛋 ...

嗯!我也是考完客观题后才偶然发现这个论坛,然后进来看看。也是想了解收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哪知道看到的那么多的负能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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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07:5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1-1-4 21:02
登录学法网之目的:1、为学习备考搜集整理资料;2、甄别各种信息、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3、看别人扯蛋 ...

有些人真的很不友好。动不动就乱骂脏话。这种人真的要好好的实施反击。不然就是一个泰迪在那乱咆哮着,让人不得安静。所以得好好的反击一下,让他老实一点点,让他嘴里干净一点点,不然万一哪天以代理人身份去法庭上对法官这样咆哮着,那么他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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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30:5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那些怼我的人,你们看看以下的内容,到底谁是出资人?到底谁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出资要具备哪些条件?看清楚了你们就不会那么怼人喷人了。好心好意的发帖提供学习资料,你们反到不识好人心。尤其是楼主,还自以为是的。你以为你是谁啊?你又以为你算什么呢?好好的学习提升能力才是真正的硬道理,不是你的键盘侠气概敲得响就证明你行。你要想心里不慌不乱就好好学习吧!
①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属于该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有载明)
②没有设定抵押权
③要通过资产评估作价
④要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即将使用权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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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16890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4 21:35:2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绅士txc 发表于 2021-01-04 11:37
人品卑劣至极,就算考过法考也一定会被搞死的,情商低的吓人,喝了二两就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什么玩意

那种说话都不会说的玩意迟早有人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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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49:5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绅士txc 发表于 2021-1-4 11:37
人品卑劣至极,就算考过法考也一定会被搞死的,情商低的吓人,喝了二两就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什么玩意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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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55: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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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55:2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yl168906 发表于 2021-1-4 21:35
那种说话都不会说的玩意迟早有人教训的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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