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你写的真棒!如果考场上写成这样,怎么能不是好成绩?
考场上瞬间我当时的困惑疑点“这个把土地使用权变成入股40%,然后交易完成后再把这个转换拥有的40%的乙公司股权给回去”是不是变相的“抵押”;
就是甲乙两人用自己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去“抵押给乙公司”然后通过这个股权交易两次的过程实现甲乙完成“土地使用权变现为价值的过程(通过房屋的物权交易过程的价值增值来实现)”;
这样考虑的话就必须面对涉及抵押质押条款的《民法典》第399条,第401条和第408条;
这个问题很精彩,当时我实在是不敢想如何写好
所以,立马从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法人人格否认从合同角度去简单说理后结束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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