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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06 08:58 你说的是民法民诉那题吧 ,56分的这题。 40肯定到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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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带刀侍卫 发表于 2020-12-6 21:54 但是你回答的不错啊。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06 08:44 信不信是你的事哦
哇了个去 发表于 2020-12-7 10:06 咱们一毛一样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06 09:31 还有一题,卖铲车的。 购买人已经取得铲车的所有权。 应该是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可惜我写错了 。写了有权处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哎~~
1014245446 发表于 2020-12-06 15:27 他们就没学懂,AB大股东100%持股,滥用支配地位将公司的地转给其他公司,收益直接落入AB个人账户,这都不构成人格否认,那就没有人格否认的说法了。其次他们说的不能“直接”,公司法20条规定,人格否认后,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什么叫连带,可以告甲,可以告乙,可以直接考甲乙,怎么就不能直接了? 估计他们又错记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才是补充责任。说白了,为什么这么多人过不了法考,错了都不知道,死咬着认为自己是对的,不看其他人的观点。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06 22:01 刚刚跟瑞达老钟对了一下答案,还是很多错了 错了一半有。 民法民诉,哎。。。。。 商法好像也错了2个,本来觉得是全对的。。尴尬了。 也有可能老师手上材料不全有关系, 希望是吧。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7 13:20 老钟说消法3倍也可以,题目是开放的。而且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责任,并没有禁止适 ...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07 13:17 这个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力侵害公司利益。但直接要求AB连带不可以,甲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只起诉AB,起诉必须列甲公司为被告,否则法院释明后不追加,法院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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