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245446 发表于 2020-12-06 15:27
他们就没学懂,AB大股东100%持股,滥用支配地位将公司的地转给其他公司,收益直接落入AB个人账户,这都不构成人格否认,那就没有人格否认的说法了。其次他们说的不能“直接”,公司法20条规定,人格否认后,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什么叫连带,可以告甲,可以告乙,可以直接考甲乙,怎么就不能直接了?
估计他们又错记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才是补充责任。说白了,为什么这么多人过不了法考,错了都不知道,死咬着认为自己是对的,不看其他人的观点。
这个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力侵害公司利益。但直接要求AB连带不可以,甲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只起诉AB,起诉必须列甲公司为被告,否则法院释明后不追加,法院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