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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 我来解答关于民法民诉部分商法综合第四题第二问:乙公司重整开始

 
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2-3 16:26:4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2-03 16:26
你说的是实际(隐名)股东与名义(显明)股东的问题。不管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都不可能随便收回出资的。哪怕实际股东与名字股东股东之间有债务纠纷、合同违约问题,也不可能随便抽回出资。

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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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123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3 16:29:4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
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实物,如房产、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完成出资,办理完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如果股东又以其他方式将以上实物的所有权或者专有权转给其本人或者本人指定的第三人的,也视为抽逃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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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2-3 18:19:1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2-3 16:26
你说的是实际(隐名)股东与名义(显明)股东的问题。不管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都不可能随便收回出资的 ...

红鹤,对于这个小题来说,你又进入司法部出题人的“坑”,至今还没有找到出来的“路径”。而且你又定式思维方式,你很难理解透彻。你再调整思维方式和判断就发现你法律适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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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2-3 18:36: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2-3 16:26
名义

我现在分三块来给你说吧!
第一块:是AB和乙公司的协议,这个你理解吧?协议是有效的,你懂吧?好,那么协议有效,AB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约定了。关键是乙公司承诺要给40%的房产给AB,直至AB提起乙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开始,乙公司都未履行。那么是不是乙公司的违约?换句话说就是乙公司欠着AB40%的房产的债务。AB是债权人,乙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是需要申报债权吧?申报债权目的是什么你懂不?既然可以申报债权,那么AB就能取回40%房产。(注意:这里的取回的意思要理解,申报债权当然是重整程序开始了也可以申报债权,那既然AB有权申报债权,言下之意就是能取回40%房产)。
第二块:AB拿甲公司股权与乙公司设立了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第三块:AB和乙公司的合作协议没有无效合同的几个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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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123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3 19:30: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连云港
如果丙公司的40%房产卖给ab,那么形成债权关系,理论上可以取回,问题是ab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丙公司40%房产,是不能取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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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12-3 19:43: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好男人123 发表于 2020-12-3 19:30
如果丙公司的40%房产卖给ab,那么形成债权关系,理论上可以取回,问题是ab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丙公司40%房产, ...

约定不履行义务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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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in06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3 21:39:3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合同约定是项目建成后,分配AB40%的房产,乙是将部分建成的房屋出卖,并没有约定要先交付40%的房产后才能出卖,协议约定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乙公司有出卖部分房产的权力,并不损害AB的利益和违约。申报债权和取回权可不是一回事,取回权是对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等的合法权利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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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德润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0-12-3 23:01: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A2020 发表于 2020-12-03 15:15
不是借贷关系。是合同关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破产申请,那么就意味着申报债权取回收益(换言之也是违约之债)。

合同关系,那就涉及九民纪要之让与担保,一样不享有取回房产的权利,只能算做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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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德润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0-12-3 23:04: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好男人123 发表于 2020-12-03 19:30
如果丙公司的40%房产卖给ab,那么形成债权关系,理论上可以取回,问题是ab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丙公司40%房产,是不能取回的

对的哈。实际上是让与担保,以40%的房产担保40%的股权,问题问得是能否取回40%方便。根据九民纪要之让与担保的精神,显然是不能取回房产的,只能算做债权债务关系。

让与担保,很多人没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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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德润 学法5级 发表于 2020-12-3 23:07:5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zhangxin069 发表于 2020-12-03 21:39
合同约定是项目建成后,分配AB40%的房产,乙是将部分建成的房屋出卖,并没有约定要先交付40%的房产后才能出卖,协议约定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乙公司有出卖部分房产的权力,并不损害AB的利益和违约。申报债权和取回权可不是一回事,取回权是对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等的合法权利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不是债权。

基于让与担保精神,AB享有债权,但无法通过“取得型让与担保”取得房产所有权,只能根据“清算型让与担保”享有债权,所以不能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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