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 发表于 2020-12-03 15:26
纠正一下:切记不能把AB认为是乙公司股东了。AB相当于幕后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甲公司,持股“持甲公司和乙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而AB和乙公司协议,AB是擅自作主以个人名义将甲公司股权和乙公司一起成立了项目公司,这样项目公司的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AB仅仅只和乙公司是合同关系,AB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将甲公司的股权按照协议与乙公司设立了项目公司,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房产,按照约定乙公司得给AB40%的房产,可是乙公司没有履行协议,反而擅自作主出卖了房产。接着就是AB能否撤销购房人与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个小题目了。这个题真的是案情复杂,要一个一个的厘清。
你说的是实际(隐名)股东与名义(显明)股东的问题。不管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都不可能随便收回出资的。哪怕实际股东与名字股东股东之间有债务纠纷、合同违约问题,也不可能随便抽回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