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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 我来解答关于民法民诉部分商法综合第四题第二问:乙公司重整开始

 
BobTo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24 00:50:2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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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AB10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29 12:29:59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这题AB是用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怎么变成AB利用甲公司的股权投资了??两码事,事关答案的正确。案中,AB利用甲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并已成为乙公司的资产。AB凭什么取回?何况在重整之下更不能取回,法律依据楼主已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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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晓娥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4 09:36:08 来自: 中国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A2020 发表于 2020-12-23 23:27
请你看清楚图二中的“合作经营中占有”“重整期间要求取回财产”,“应符合事先约定”。
我再告诉你:Ab ...

取回的条件你好像还没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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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11:21:1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4 09:36
取回的条件你好像还没整明白

你自己再看看吧!AB跟乙公司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房产建成后得40%房产。这个不是收益。是合同关系,而且房地产的地块属于甲公司,房产属于地块使用权人所有。重整时候房产已经建好了。你再看看破产法76条规定。慢慢理解那句话吧!不再回复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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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77515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4 12:47: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这个是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在公司重整期间(仍属于破产),即便一般债务人的物权取回尚且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而债务还要区分发生在破产前或者破产后,AB作为股东,其在破产序列中排在最后,自然不能主张取回,除非取回有利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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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心为业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4 13:31:2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
这题怎么还这么热,不是让与担保,因为母公司虽然吧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协议是乙公司和ab签订的,至始至终乙公司的母公司都没签订协议,就问你担保合同要书面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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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34:3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净心为业 发表于 2021-1-4 13:31
这题怎么还这么热,不是让与担保,因为母公司虽然吧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协议是乙公司和ab签订的,至始至 ...

①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属于该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有载明)
②没有设定抵押权
③要通过资产评估作价
④要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即将使用权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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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35: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净心为业 发表于 2021-1-4 13:31
这题怎么还这么热,不是让与担保,因为母公司虽然吧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协议是乙公司和ab签订的,至始至 ...

那个土地使用权是谁?真题案情介绍是甲公司吧?那么出资人是谁?这下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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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42:0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净心为业 发表于 2021-1-4 13:31
这题怎么还这么热,不是让与担保,因为母公司虽然吧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协议是乙公司和ab签订的,至始至 ...

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建成后的房产使用权归属甲公司吧!(民法典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上物权归属)。AB是甲公司股东,AB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房产建成AB得40%房产。房产建成后,乙公司还在占有AB40%房产。重整了,按照破产法76条规定,取回权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事先没有预定是不能取回,但是AB与乙公司事先有约定房子建成后得到40%,到重整AB都没有得到,那么符合破产法76条规定的事先有约定的除外的取回条件,当然可以取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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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2020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1-1-4 21:48:5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悲情叔叔 发表于 2020-12-3 14:50
取回权肯定是没有,但理由就五花八门了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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