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 星期四 雨
最近怠于更新了。今天主要想记述一下前期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我们代理原告,案子已经开庭,庭后,师傅与被告进行了调解,后将双方协商的结果告与原告,原告觉得协商的数额与当初预想的数额有差距,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调解没有关系,那就等着裁判,关键重点是原告的一个负责人对前期没有提过的诉求提了出来,并反问我们为什么没有主张?言下之意就是有点责怪我们的意思,当时诉状的终稿和证据目录,都发与他们审了的,他们也承认是发给他们审过,但是,一方面相信我们的专业,另一方面说没有认真看,所以有的诉求在他们看来应该主张,最后结果确没有主张,虽然没有明说我们有一定的责任,但言下之意我们是有责任的。为此,师傅只好让我抽时间当面给他们解释一番,为什么他们认为应该主张的诉求,为什么最后没有主张。在见面后,还发现他们内部员工上报予该负责人的主张诉求、相关证据,与当初跟我们对接员工所主张的诉求和提供的证据有此许出入,最后只好跟该负责人一一解释。我自己总结造成本案不太愉快局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本案标的额不大,前期一直是原告员工与我们对接,最开始对接的员工又离职了,后期与我们对接的主要员工,有的证据还要去询问其它员工,造成有的证据交接可能出现了问题;二是主张诉求没有详细与原告主要负责人当面沟通过。三是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内部办事流程问题造成的。所以在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一是要及时沟通通报,并留下相关记录;二是对于最终确定的事,除了在微信中确认,最好能打电话确认。特别是标的额比较大的案子,如需要,最好当面沟通确认。毕意我们是对最终的拍板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