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非常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24 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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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吉林
甲利用乙创造的危险杀乙,有间接杀人的故意,无论烧死还是熏死结果不影响间接杀人的既遂。甲将乙弄晕是作为,放任火势漫延是不作为,对乙的犯罪成立一罪,但该方法不当,致使火势波及邻居造成财产损失,这有两种观点:如认为乙紧急避险,财产损失要由甲承担责任,甲有间接毁坏邻居财物的故意;如认为乙防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则由乙承相应的担责任。此观点选C
另种观点,乙踢翻火盆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因踢翻火盆只能加重险情,甲利用乙制造的危险杀乙,甲灭火与杀乙相矛盾,故应甲无灭火义务,邻居财产损失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因乙并非被烧死,主观客观不统一,可评价甲杀人未遂。持此观点可选工A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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