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fz111 发表于 2020-11-02 12:14
我第一个排除的就是不作为放火。我考虑很长时间,但是不知道对不对,甲把乙打昏了,先行行为给乙创设了危险,其对救助乙具有作为的义务,注意,该作为义务是救助乙的作为义务。但是火不是甲放的,是乙打翻的,这个危险我觉得不能算是由甲创设的,乙的先行行为不能造成甲的作为义务,所以甲并没有救火的义务,甲有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不具有不作为放火的行为。以上是我的理解,有错误的话还请诸位斧正。
我认为,火盆翻了,是乙干的,此时乙应该有灭火的义务,可是乙被甲弄晕了,此时乙的义务应该是转移给了甲。因此考虑,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