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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所以A正确。
2、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所以B正确。
3、第四条: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C项属于金融诈骗罪,只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C错误。
4、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也构成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择一重处罚。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