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D
AB两项比较争议,等下再说。先看C项,答案的本意是因为有被害人李某的承诺,构成了杨志无罪的阻却违法事由,杨志不构成犯罪,所以无罪。但是被害人承诺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说,被害人承诺的必须是被害人可以放弃的权利,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另外被害人得对自己的承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认识,符合自己的意志。还有,行为人不能超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否者也构成犯罪。本项中,被害人李某显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且清楚一刀可以给自己带来的什么样的后果。但是,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对自己造成重伤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人不明白,简单的说就是能否放弃自己的身体健康权,比如自残行为是否法律禁止,但对放弃生命权法律是禁止的,这点希望有人能告诉我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见,按照题意简单的说,李某的行为是不构成有效承诺的,C项错误。诚然,李某的“有种给我一刀”构成承诺吗,显然不构成,从语言说的角度上说,承诺应该是一种明确性的陈述句,所包含的意思应该是明确且肯定的,“有种给我一刀”只是一句挑衅的话,李某的意思是杀人是要被砍头的,后果很严重,作为一个理性人,是不可能做出傻事的,存着一种侥幸心里,杨志肯定不敢,没有人会真的傻到让别人砍的,这是一句黑话,从经验看,不构成有效承诺。D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显然不构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任意一个,所以D项错误。回来看A,B两项,一般的,对犯罪行为的定性,首先看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属于犯罪故意的,按行为人的犯意定性,如果是过失犯罪,按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定性。杨志此时显然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属于直接故意,那么其犯罪目的到底是杀死李某呢还是造成其重伤,从客观上看一刀能导致的后果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对于行为人的主管犯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行为导致的后果定性较妥。故认为B项对,A错。
本人比较啰嗦,也不知道是否说的够清楚,对我的理由希望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