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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某市机械厂的工人。二人经常迟到早退。因而多次遭到车间主任丙的批评。遂怀恨在心。一天,甲对乙说:“丙真不是东西,揍他一顿,给他点颜色看看。”乙同意。当晚,甲和乙在一条僻静小路上截住丙,对其拳打脚踢,甲向丙的臀部和大腿踢打数下,乙却拾起路边一块砖头,向丙的头部狠击数下,丙当场死亡。就本案的认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甲与乙共同犯罪
  •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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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ljq301 发表于 2019-2-3 10:25
话说甲向臀部和大腿踢打数下故意伤害都不构成吧,表述太不严谨了
27 # tanghouzhen 发表于 2015-1-31 23:08
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之下,乙明显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甲明知乙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并没有积极制止乙的过激行为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间接故意吗?两人为什么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呢?
26 # 森林鸟 发表于 2014-10-14 16:49
只有乙故意杀人
25 # 司考麻瓜 发表于 2013-7-9 10:51
竟然能把C看成杀人。。。
24 # 木子平 发表于 2013-5-30 11:41
点错了 真是的

23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3-3-18 10:58
打人踢屁股最多轻伤,没有造成身理机能的损伤,哪里来的故意伤害!?
22 # skxiaokun 发表于 2012-8-18 02:24
从"甲向丙的臀部和大腿踢打数下"的表述中,无法判断甲有刑法意义上伤害的故意
21 # jiadao 发表于 2012-7-5 09:46
超出犯罪的故意
20 # marssniper 发表于 2012-4-25 22:48
问题的关键是打了出气及行为中的表现并不伤害的故意,只成立治安违法行为呀
19 # linda600 发表于 2012-2-7 16:40
普通士兵 2010年05月11日 23:54:24
朝大腿和屁股踢几脚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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