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与社会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 “多利”的成功是克隆技术发展的明证,克隆技术的发展是当代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其对传统的国际法等法律部门都带来了挑战
- 从《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可以看出,克隆人受到了国际法的调控,体现了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 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 社会是法的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 科技进步对于以良知、正义为裁判基础的司法活动影响不大
- 在发展水平上,法与道德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 法律只规范和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过问人的内心活动;而宗教规范既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又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 政策是法的正式渊源
-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策也是起作用的
- 政策有时可能反映国家意志
- 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保守性
- 法是通过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的
- 整体上看,法与国家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但两者一样存在紧张和冲突的关系
- 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法不应该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 法律具有至上性,所以法在总体上是高于国家权力的
- 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
- 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共有效力的标准
- 法律不会因为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
- 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 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 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 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 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 法与执政党的政策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意志属性方面具有一致性
- 与政策相比,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可以因时而变
- 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广,但不意味着法律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 与法律相比,政党政策不具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
- 社会法以国家法为基础,社会生活中的法建立在国家实在法基础之上
- 法通过对社会各种冲突利益的调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
- 法律必须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相配合才能有效控制社会
- 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
- 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
- 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
- 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