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棍甲构成侵占罪
- 光棍甲构成盗窃罪
- 信鸽协会会员乙构成销售赃物罪
- 信鸽协会会员乙构成帮助转移赃物罪
中国的刑法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应该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道题建议大家不要做了,也不必讨论,更不必异议。
如果司法考试沦落到这个地步,...
乙不算销售赃物算什么?难道信鸽自己把自己卖了2w 就是啊 ?/而且乙也知道那个鸽子是甲捡的
如果司法考试沦落到这个地步,这个考试就是笑话,任何有良知的法律人都应该拒绝这个侮辱我们智商和法律信仰的考试
首先,本题十分低能
这是标准的不当得利,不存在刑法上的问题
所谓宠物无论何处,都应视为主人占有,这是典型的曲解法律,滥刑枉罪,没这个说法,信鸽已经在笼子里出现,不应该认为它是信鸽就有回去的能力,主人已经无法控制了,没盗窃的可能性,所谓盗窃的事中共犯,说这句话的人请自杀,信这句话的人回去当着你刑法考试的面子自尽吧
只有继续犯才存在所谓事中共犯的问题,盗窃犯事状态犯,取得财物就既遂,犯罪就结束,哪来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