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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光棍甲饲养有数十菜鸽,在院子里自由放养,有时侯自己也杀几只做下酒菜。但有一天晚上他发现鸽笼里多了一只红眼睛的信鸽,脚环上还有编号,拿到当地信鸽协会遍询众人(信鸽协会会员),方知这是一只名贵红眼雨点雌信鸽,而且通过脚环上的编号在信鸽协会的电脑上查到,此信鸽在全国比赛中获过大奖。信鸽协会会员乙出主意说,不如甲委托他卖掉,大家挣点钱花,甲听了很高兴。后乙帮忙将信鸽卖了2万元,并接受了甲3000元好处费。A省失主丙得知后,上门找到甲索赔。原来是失主丙在一次比赛中将该鸽子放飞,鸽子飞到B省,鸽子因遭遇暴风雨在甲处临时落脚。但甲拒不赔偿,声称这只雌信鸽是他家的雄性菜鸽在外“自由恋爱带回来”的,既然雌信鸽“嫁”到他家,理应归他所有。请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光棍甲构成侵占罪
  • 光棍甲构成盗窃罪
  • 信鸽协会会员乙构成销售赃物罪
  • 信鸽协会会员乙构成帮助转移赃物罪
  
本题有 4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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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orlane 发表于 2011-7-3 22:46
怎么连着这么多题都是带有倾向性的?法律是依法办事,不是主观臆测!
中国的刑法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15 # flexagon 发表于 2011-5-12 22:10
能够自己回家的动物不是脱离占有之物,盗窃是没问题的,这个答案太2了
应该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4 # 笨鳥先飛 发表于 2011-5-4 17:29
律师梦飞翔 2009年07月02日 18:47:21
这道题建议大家不要做了,也不必讨论,更不必异议。
如果司法考试沦落到这个地步,...
13 # 王运海 发表于 2011-4-9 22:19


乙不算销售赃物算什么?难道信鸽自己把自己卖了2w 就是啊 ?/而且乙也知道那个鸽子是甲捡的
12 # 王运海 发表于 2011-4-9 22:18
我觉得侵占也算吧 主任来找你了 你不换 不是和侵占一样啊 再说了鸽子就不可以算是遗失物啊 牛都可以说 为什么鸽子就不是???????
11 # zzy166 发表于 2011-2-14 15:49
特痛恨这题目,为什么强调是光棍啊,这题目又不是强奸案件。明显的对单身着歧视。
10 # 冀石2008 发表于 2011-1-20 22:44
不宜用刑法来调整。这不是出入人罪吗。
9 # weidong19781 发表于 2010-8-5 18:21
盗窃已经即遂了哪来的的共犯,不是和韩友谊的说法自相矛盾
8 # 满树伟 发表于 2010-7-13 00:09
美国的飞机因为天气原因迫降日本某机场,日本把这飞机卖了,是不当得利吗?信鸽可能找不到主人,但是国际信鸽协会有规定,信鸽脑内的磁场可以帮其找到数千公里外的家,国际飞行也有类此规定,光棍甲不是会员不按规矩办,信鸽如不被其卖掉就算找不到主人,也会飞走,不算最终得利。和捡到东西不一样,捡到手里,东西归你占有,信鸽自己可能会飞走,脚上的环和飞机上的国籍道理是一样的。
7 # 律师梦飞翔 发表于 2009-7-2 18:47
这道题建议大家不要做了,也不必讨论,更不必异议。
如果司法考试沦落到这个地步,这个考试就是笑话,任何有良知的法律人都应该拒绝这个侮辱我们智商和法律信仰的考试

首先,本题十分低能

这是标准的不当得利,不存在刑法上的问题

所谓宠物无论何处,都应视为主人占有,这是典型的曲解法律,滥刑枉罪,没这个说法,信鸽已经在笼子里出现,不应该认为它是信鸽就有回去的能力,主人已经无法控制了,没盗窃的可能性,所谓盗窃的事中共犯,说这句话的人请自杀,信这句话的人回去当着你刑法考试的面子自尽吧

只有继续犯才存在所谓事中共犯的问题,盗窃犯事状态犯,取得财物就既遂,犯罪就结束,哪来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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