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程序转变之日起计算
-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规定》第13条第(一)项规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规定》第8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规定》第13条第(一)项规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