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法院判决李伟和萧红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萧红无任何新理由在5个月后又起诉请求离婚,甲法院不予受理
- 张某在诉讼进行中,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无极公司与无量公司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买卖中如果出现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无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知晓仲裁协议的存在,裁定不予受理
- 王某诉李某的案件经过一审,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王某又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