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了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不需要主张方举证证明该公证文书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还是可以提出,法院不能绝对采信该协议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说明其为虚假也只有在上诉的时候才能提出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可见,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是绝对不可能被推翻的,否则即使经过公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对免证事项的采信也不是绝对的,不过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文书效力更高这一点是正确的,一般也不需要当事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