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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tony 发表于 2021-01-04 11:14 劳动报酬之类的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律师费不得高于案件标的额的百分比(一般是30%),这绝对不是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其原意应该就是减少滥诉,保护资方和对方的利益。如果都像美国一样动辄诉到几千万几亿元,我国的很多企业承受不起。国内企业因为没这种法律风险,所以风险对冲措施普遍都没有。我在美国时,虽然滥诉多,其实也不怕,因为发生在单位的一切损失都有工作保险,走在路上和开车有交通保险,发生在家里的事情有家庭保险。例如朋友到家拜访如果从楼梯上掉下去摔伤,要马上报警,全部计入家庭保险。所以在美国因为赔付比较充分,就算不做风险代理律师也收入颇斐。
nice循 发表于 2021-1-4 11:51 你没说到深层次原因,深层次原因是服从政治(稳定)大局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文化(把所有人都看成好人的思想 ...
jiangtony 发表于 2021-01-04 13:53 其实欧美尤其是美国的法律态度很大部分来自于犹太人的律法主义,后来基督教虽然是反律法主义的,但其内核是与律法主义一脉相承的,很注重承诺和遵守法规这一套,作为基督教义的一部分传统在流传。在大部分人内心中,法律作为一个至高的做任何事情的前提要求,连战争中大屠杀前都要装模作样的审判一下以确保程序正义。 而在中国,宪法里就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导致判断任何事,都有三个标准并行:党的态度、人民群众态度和法律规定,宪法中从来就没有说法律是唯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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