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应当孤立看诉讼请求,他的真实目的不只是确认协议无效,而最终的目的就是想多要点,对当前赔偿标准不服,对行政行为不服。应该看他的核心诉求是什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有个特殊规定,就是针对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求,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无效,此时就应当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变更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如果不同意变更,驳回起诉。具体到这个案件中,这个协议不可能是无效的,所以,法院应当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请求就是部分变更协议,判决政府多赔偿自己,提高赔偿款。因此,这个确认协议无效是干扰大家的。如果真按民法来规范,可能起诉期限是一年,二两,三年都说得会有理。个人感觉行政协议诉讼涉及实体部分没有行政诉讼规定按民法来,涉及程序部分按行政诉讼法来。现在问的不是实体问题,而是程序中起诉期限的问题。或者,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政府和个人签订的行政协议,相对人在三年内可以随时起诉,是否会影响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的行使?政府的公共权力能否及时成为确定力?三年时间足以完成城建规划,足以完成所有程序。一切就绪后,当房子拆迁了,相对人又提起诉讼,那政府公信力如何?像此类案件,只要一家诉讼会引起很多家参加,从而引起更大社会问题,如果果真如此,为何不从程序的源头在法治上做个规定杜绝此类问题。所以,个人感觉6个月是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