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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山东高院详解于欢案二审改判法理【附判决书全文】

   
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6 23:04:24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杜等人拦住于欢不让走,按常理分析意思应该是:“你别走,等警察过来把事情说清楚。”而不是“你别走,等警察走了我继续非法拘禁你。”

我想我们的分歧最大的可能就在这里,我觉得按常理,意思应该是后面一种。

但你说的最后一句话我是认同的,所谓的杀人救母确实有媒体炒作的影子,但我还得说一句,这跟于欢不一定有关。如果他像你说的夺路而逃,我觉得情有可原,毕竟又不是混社会的,杀人之后惊慌失措也在情理之中。你觉得呢。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有时会假想,如果我是于欢,我又能怎么做?安静的被一直限制自由吗?等待谁来解救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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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6 23:05:33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NK47 发表于 2017-6-26 18:16
警察的行为确实是本案的焦点。我倾向于依常理推论:不管哪里的警察出警,一定要对出警事由做一个处理。处 ...

杜等人拦住于欢不让走,按常理分析意思应该是:“你别走,等警察过来把事情说清楚。”而不是“你别走,等警察走了我继续非法拘禁你。”

我想我们的分歧最大的可能就在这里,我觉得按常理,意思应该是后面一种。

但你说的最后一句话我是认同的,所谓的杀人救母确实有媒体炒作的影子,但我还得说一句,这跟于欢不一定有关。如果他像你说的夺路而逃,我觉得情有可原,毕竟又不是混社会的,杀人之后惊慌失措也在情理之中。你觉得呢。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有时会假想,如果我是于欢,我又能怎么做?安静的被一直限制自由吗?等待谁来解救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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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6 23:43:52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我今天对这个案子也最后总结了一下自己的思路。
民法中我们总绕不开公序良俗,刑法要不要讲公序良俗呢?

无论是假想防卫,防卫过当。不能否认于欢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量刑暂不讨论)。
但被害人用所谓的“合法手段”追讨高利贷,有没有践踏公序良俗,或者说有没有践踏社会秩序。如果该行为警察都无能为力,制止不了。我们的安全感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这算不算法益侵犯?

如果不算,那就是认可该行为合法。我很难想象。。。。。。
如果算,那么法益侵犯正在进行中,而不是所谓的法益侵犯在警察到来的时候就已经中止。
评价为防卫过当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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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4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7 15:01:36 来自: 中国北京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6-26 23:05
杜等人拦住于欢不让走,按常理分析意思应该是:“你别走,等警察过来把事情说清楚。”而不是“你别走,等 ...

可是这种需要主观判断的罪名,不是应该“疑罪从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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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7 15:29:19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NK47 发表于 2017-6-27 15:01
可是这种需要主观判断的罪名,不是应该“疑罪从无”吗

疑罪从无是审判阶段,为了不冤枉好人。

所以才被滥用。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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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仪顶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7 15:38:16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然师兄 发表于 2017-6-23 19:30
我想知道那些1级评论者,仔细看判决书了吗

意思是你不是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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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仪顶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7 15:43:51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6-25 08:55
刑法为什么理论观点那么冲突?

刘和柏的谁一定对?你敢说吗?     一定对的为什么没有司法机关出来做 ...

专业问题还是专业人员看的比较正确吧 至少我身边搞法律的都认为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次退步 且为以后案件和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一个极差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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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4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7 23:55:45 来自: 中国北京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6-27 15:29
疑罪从无是审判阶段,为了不冤枉好人。

所以才被滥用。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就是审判阶段来评价啊。从逻辑上简单回顾一下,一审二审都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点无疑问。接下来试图给于欢找一个违法阻却是由。因此,才对杜志浩等人做是否对于欢实施侵害做评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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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8 07:40:41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NK47 发表于 2017-6-27 23:55
就是审判阶段来评价啊。从逻辑上简单回顾一下,一审二审都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点无疑问。接 ...

我不认为是试图寻找,     而是一审忽略了这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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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4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8 08:29:32 来自: 中国北京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6-28 07:40
我不认为是试图寻找,     而是一审忽略了这一情节

确实这里有表述不当。
定罪的流程,先看客观行为,违法性;再看主观,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最后看是否有违法阻却是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我认为所有定罪的案子都应该按照这个流程走。之所以没有体现,或者是忽略,或者是不认为构成。不知道一审于欢辩护时有没有提及此。
法律没有定论,要不要合议庭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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