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对这个案子也最后总结了一下自己的思路。
民法中我们总绕不开公序良俗,刑法要不要讲公序良俗呢?
无论是假想防卫,防卫过当。不能否认于欢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量刑暂不讨论)。
但被害人用所谓的“合法手段”追讨高利贷,有没有践踏公序良俗,或者说有没有践踏社会秩序。如果该行为警察都无能为力,制止不了。我们的安全感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这算不算法益侵犯?
如果不算,那就是认可该行为合法。我很难想象。。。。。。
如果算,那么法益侵犯正在进行中,而不是所谓的法益侵犯在警察到来的时候就已经中止。
评价为防卫过当是合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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