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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山东高院详解于欢案二审改判法理【附判决书全文】

   
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5 15:17:48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小鹏在努力 发表于 2017-6-25 11:03
仅仅凭着暂时的自由限制不发侵害就可以从减轻10年刑罚?那以后谁稍微拦着我点我也捅死谁 正当防卫

首先,从你开始的发言我觉得你现在又认可有争议了。其次,你接着又对争议的产生对媒体产生了抱怨。
最后,你的情绪不像是一个学法律的,心态要放好。
对后两点我说两句,你听听即可。不一定正确。

媒体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以帮助到弱势群体的。用的不好,也可以遮掩很多不公正。就好像这几天的国球事件。一夜之间所有的微博都被删。
对学法律的我们来说,需要我们做的是努力提升自己。让自己的影响力先达到一个比较高的高度。然后把自己觉得对的东西通过讨论的形式展现出来。以后如果会制定媒体法,能尽到我们的微薄之力。

然后,即使我们的听说都是从媒体获得,所以对事实产生了误解。那么你如何保证你获得的信息就是全面客观的。你希望法官居中裁判,这是对的。但学法律的我们要不要居中讨论?从你说的言语,我觉得你完全偏激了。老钟教我学重大误解的时候,说过要从3方角度去考虑。站在甲乙双方可能的意思是怎么样?站在客观者的角度可能的意思是怎么样。

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我也觉得我不该死,我仅仅是讨债而已。站在被告的角度,我觉得公权力放弃了我,我只能自救。
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我觉得判死刑或无期我无法接受。其他的有期,年数都可以值得讨论而已。

生命权和社会秩序,当前要优先保护谁的问题?  也许就是你们说的维稳。也许判罚很公正。  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理解。  
但是当我们达到那个高度的时候,看问题的角度,又会不一样。站在二审法官的角度,他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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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4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5 22:33:3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过于强调杜志浩等人怎么非法拘禁,怎么侮辱于母是没有意义的。警察到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刑法明令禁止事后防卫。所以于欢想要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捅刺之前,杜等人围逼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众人都能看得见,警察并没有离开,警车停在旁边,警灯仍在闪烁。所以杜志浩等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动机和行为,因此于欢不应该够成防卫过当。
如果非要给于欢找一个理由的话,可以认为于欢假想防卫,对应的,应判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处3到7年有期徒刑。这个情况就得认为以当时的情况,于欢有误认为杜等人要对己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而于欢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并没有理由判断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将遭受到不法侵害。
所以,我个人观点,一审的判罚是准确的,二审明显牵强附会。应该还是受到了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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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4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5 22:43:4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说的有道理,但是我觉得不能只以行为判断为不法侵害,还要看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哪些法益。杜等人的行为应该还够不上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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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的风格0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6 11:15:29 来自: 中国山西太原
终于是拨开迷雾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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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的风格0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6 11:17:06 来自: 中国山西太原
不可以考虑是在公权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进行的紧急自救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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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j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6 14:43:22 来自: 中国上海
小鹏在努力 发表于 2017-6-25 11:03
仅仅凭着暂时的自由限制不发侵害就可以从减轻10年刑罚?那以后谁稍微拦着我点我也捅死谁 正当防卫

看看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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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j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6 14:43:41 来自: 中国上海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6-25 09:39
如何没有争议?

有人觉得不属于正当防卫,

看看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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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j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6 14:44:53 来自: 中国上海
NK47 发表于 2017-6-25 22:33
过于强调杜志浩等人怎么非法拘禁,怎么侮辱于母是没有意义的。警察到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刑法明令禁止 ...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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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6 15:01:27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NK47 发表于 2017-6-25 22:33
过于强调杜志浩等人怎么非法拘禁,怎么侮辱于母是没有意义的。警察到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刑法明令禁止 ...

但有个情况你不能忽略。

警察已经出警,却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   仅仅对受害人说不允许使用暴力。就要离开。  被告试图跟随离开,却被受害人阻止。
此时警察并没有对此行为进行约束。该警察是不是构成不作为可以商榷。

在此情境下,你依据的警察在场,警灯闪耀,对被告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吗。
如果警察离开了,从法律的角度,是不是能评价为非法拘禁?   如果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那为何自由却又受到了限制。
这些都是要留给我们思考的。

在公权力不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一般人都会选择自救。起码我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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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4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6 18:16:36 来自: 中国北京
心在何方 发表于 2017-6-26 15:01
但有个情况你不能忽略。

警察已经出警,却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   仅仅对受害人说不允许使用暴力。 ...

警察的行为确实是本案的焦点。我倾向于依常理推论:不管哪里的警察出警,一定要对出警事由做一个处理。处理步骤,第一就是了解案情。了解案情,首先要找报案人了解报案是由,很正常的逻辑和处理方式。如果现场发生暴力事件,警察到现场应该先控制现场。但是当时并没有暴力事件发生。杜等人再是黑社会,这个时候的目的也只是讨债,或者说求财,绝不是为了伤害谁的身体。事实上从头到尾杜等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犯罪。那么,警察在认为现场情况不激烈的情况下,找报案人了解案情理应是合理步骤。接下来应该是对现场众人的处理。杜等人拦住于欢不让走,按常理分析意思应该是:“你别走,等警察过来把事情说清楚。”而不是“你别走,等警察走了我继续非法拘禁你。”纯就事论事,黑社会比一般人更懂法,不会脑残到当着警察面实施暴力犯罪。所以我的推测,最有可能的现实是于欢对现场情况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构成假想防卫,或者不构成防卫。
PS:我不愿意做纯价值判断,那对于法律毫无意义。但我有点被于欢的拥趸恶心到了。反问一句:如果现场情况危急到需要你挥刀乱捅以求自保的地步,于欢丢下母亲夺路而逃,算什么救母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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