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强调杜志浩等人怎么非法拘禁,怎么侮辱于母是没有意义的。警察到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刑法明令禁止事后防卫。所以于欢想要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捅刺之前,杜等人围逼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众人都能看得见,警察并没有离开,警车停在旁边,警灯仍在闪烁。所以杜志浩等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动机和行为,因此于欢不应该够成防卫过当。
如果非要给于欢找一个理由的话,可以认为于欢假想防卫,对应的,应判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处3到7年有期徒刑。这个情况就得认为以当时的情况,于欢有误认为杜等人要对己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而于欢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并没有理由判断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将遭受到不法侵害。
所以,我个人观点,一审的判罚是准确的,二审明显牵强附会。应该还是受到了舆论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