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老师:
我刚听完了您讲的分则.但对其中的白吃白喝的第二种情况不明白.为何不构成犯罪,这好像有悖常理呀?试想一个人偷了三千块钱,肯定构成盗窍罪.那为何吃了三千块钱的饭不付钱就走,就不是犯罪了?他侵害的是饭店的财产权呀?怎么着也得定个罪呀?临时起意恶意逃债!(其中还包括饭店代扣代缴的税款.)不构成犯罪实在说不过去!十分的纠结!请您回复!
实在定不了,可以定个故意毁坏财物罪嘛!针对于饭店而言,由于顾客的恶意逃债行为,其毁坏了饭店的财物!只不过这种毁坏的方式不同于损人不利己的破坏行为而已.特殊的毁损财物.
再者可将此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买入行为.你买的是物(饭莱),结你不想付钱,这也可以等同于到商场买东西嘛!试穿一件大衣,结果不付款就穿着走了,肯定定盗窍罪.那把饭莱吃到肚子里,一走了之与盗窃大衣有何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