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去DC法院立案,非常的不顺利,先撤诉后立案,撤诉挺顺,撤完了再立案可就费了劲儿了,幸亏使用了386同学的工作方法,提前准备了法条,立案法官拿着法条去问的立案庭长,最后可以变更一个案由给立案。上下午排了两次队啊。
原本案由是永益物权,请求是拆迁被安置人要求居住在已经被卖给第三人的拆迁安置房中,后来请求没变,案由变为物权纠纷,解释是,无权包括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要求居住属于使用。也行吧。最后没当事人身份证原件,没给立,明天早上再去。
法条是这个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10)458号
第十一条 出卖人因婚前购买,拆迁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拆迁安置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拆迁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共居事实,居住人以出卖人装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居住权益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一句就是最后一句这个相关权益,按照法官的解释,要么是拆迁款,要么是居住权,但是要了拆迁款就不能要居住权了,要了居住权,不能住,有可能还能打财产损害,还能要钱,当人打居住权了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