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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 原判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改判
-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的最长保护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不超过2年
- 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的最长保护期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年
-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当事人的最长保护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5年
-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最长保护期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年,但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
- 当年的5月25日以前
- 当年的6月2日以前
- 当年的7月25日以前
- 当年的3月2日以前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人上诉,其他当事人也视为上诉人
- 只有法律规定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所以第三人不能充当上诉人
-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其中一人上诉,其他人不能当然视为上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相同时,其中一人上诉,其他人是当然的上诉人
-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 缺席判决的
-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 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 按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 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
- 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判决
-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之日起或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时起2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对蓝天制衣厂赔偿的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蓝天制衣厂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 从白某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时起2年内
- 从孙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
- 从白茶之妻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起2年内
- 从孙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