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冲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妻子乙1月10日知道这个消息,可以立即向海事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 妻子乙最早在2016年1月1日可以向法院宣告死亡;
- 妻子乙的买卖行为有效,赠与行为无效;
- 妻子乙没有再婚,所以甲乙的婚姻关系一定恢复。
- 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乙、丙决定送甲去国外深造学习,无需询问甲的意愿
- 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 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 若甲死亡,对于其尚未转让的份额,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 如乙、丙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按其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甲转让其股份,乙、丙不知情,6个月后,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 甲转让其股份,乙、丙不知情,6个月后,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转让合同
- 由于C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可以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 B企业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C承包了该荒山之后,其承包期内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由其儿子继承,但不能继续承包该土地
- 该荒山的承包费由A村与B企业协商决定
- 因为甲在丙丁的动产上设定抵押,无须登记,所以对抵押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
- 乙将200万元的债务转让,须经过债权人甲的同意,须通知抵押人丙丁
- 由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可以未经抵押人丙丁的同意,乙在甲的同意下将200W债务转移给戊,甲依然就500W的债权享有抵押权
- 由于抵押权的设定有先后顺序,故甲应先向丙主张抵押权
- 双方达成合意之后,杨白劳与黄世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虽然用房子抵债是债权人黄世仁提出的,但债务人杨白劳有拒绝权利
- 杨白劳在交付房子前提出提高利息的方式,让黄世仁同意延长其债的履行期限,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
- 杨白劳在交付房子前提出,愿意为黄世仁家做花农20年,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
- 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时,完成自行车的交付
- 如果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火灾发生,其自行车的损毁应该由甲承担
- 应该由乙承担自行车的损毁
- 张三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又偿还对李四的债务
- 若张三没有完全偿还对李四债务,之后又放弃对他人财产的抵押权
- 若10W元是张三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两者离婚时,张三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 姑姑将个人财产遗赠给张三,在合理期限内,张三没有做出任何表示
- 乙出于重大误解,所以应在知道真相后的3个月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 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 从房屋过户登记之日起,乙应在5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 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 租赁期间届满,乙必须拆除装饰装修物
- 甲可请求丙赔偿损失,诉讼时效为3年
- 甲可请求丙赔偿损失,由于房间是不动产,所以无诉讼时效限制
- 双方合同期满,乙可将装修装饰物拆除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