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因未经院长批准,不得行使拘留措施
- 情况紧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 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 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罚款
- 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
- 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
- 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 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 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
- 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 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 人民法院有权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 由仲裁机构裁决星辰商贸中心进行赔偿
- 依法追究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