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公司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丁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与该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过该公司同意
- 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
-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发包人义务:
不得肢解独立完整合同项目。
承包人义务:
未经同意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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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义务:
不得肢解独立完整合同项目。
承包人义务:
未经同意不得分包
不得转饣,
不得完全分包,自己金蝉脱壳。
不得分包给无资质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义务:不得再分包,
对发包人负责。
对承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这个选项我陷入逻辑陷阱里去了,因为根据272条第二款,。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意思是说承包人也应对发包人承担责任,C选项是这么个意思,也没有否认说第三人(分包人)无需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啊,也不算是错误啊。有歧义,有歧义,建议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