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改变了:一大(范围)一小(上诉条件)
范围: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同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上诉条件:只有结果是对第三人造成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利益才能上诉。即只有变坏才能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 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可能成为原告
2 是在本诉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审判决以前加入,他在这个阶段均有权申请参加
3 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