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应受理,因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并行的关系,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 不应受理,因为海关案件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由海关总署做出终局决定
- 不应受理,因为海关案件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由国务院做出终局决定
- 应该受理,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所说的十二条是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诉讼,到底是答案错还是解释错?
出入境处罚不是复议前置,而且应该终局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