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 民诉与仲裁 » #5140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40#
居住某市南区的后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后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话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信局,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赔偿损失
  • 赔礼道歉
  • 返还财产
  • 消除危险
  
本题有 4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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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loyoyo 发表于 2018-12-20 15:14
lam132 2012-7-4 15:52
muu_0601 2010年07月28日 13:28:07<br data-filtered="filtered">
terry646 2010年07月02日 09:27:18<br data-filtered="filtered">
wangmiao1851 2010年06月29日 17:21:53<br data-filtered="filtered">
maxi 2010年06月08日 10:09:20<br data-filtered="filtered">
hbbdgogogo 2009年06月14日 15:26:13<br data-filtered="filtered">我认为电信局需解决技术故障,应属于消除危险
同意
同意。
同意
这个叫修理重作更换,不叫消除危险

电信卖给我部电话出问题,可以修理更换。
电信部门自己设备问题给我造成损失,应该是消除危险
46 # yoky 发表于 2015-1-18 11:34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quote]
45 # Esse1025 发表于 2014-8-14 22:40
醍醐灌顶
郝颜墨心 2014-3-3 15:19
消除危险是绝对权保护方法,如人身和财产。而非债权
44 # 蒜头额 发表于 2014-6-30 17:14
返还财产是个什么。。。
43 # tachtuo 发表于 2014-5-31 11:13
郝颜墨心 2014年03月03日 15:19:05
消除危险是绝对权保护方法,如人身和财产。而非债权
4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5 17:08
是不是返还财产后,就不用赔偿损失了?一般不能返还原物的,才去赔偿损失吧。
41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3-3 15:19
消除危险是绝对权保护方法,如人身和财产。而非债权
40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4 17:25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9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7-30 21:38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8 # liolyer 发表于 2013-7-15 16:34
电信公司不能消除危险状态(没解决技术原因),那么,该侵权还会继续发生。因此,救济必然应当包括“消除危险”。这不需要生套法条,根据物权法可得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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