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3079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079#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5 月 6 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 约定 2014 年 5 月 5 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 2013 年 5 月 6 日与甲订立最高额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乙于 2014 年 1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 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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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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