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1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18#
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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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Ykl61325218 发表于 2016-9-10 09:34
担保法解释第38条,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它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7 # 啊涛! 发表于 2016-5-15 14:52
6 # 13390962193 发表于 2016-2-15 11:03
涨еΣеΡеκ豸
5 # 13390962193 发表于 2016-2-15 11:03
涨еΣеΡеκ豸
4 # liguoyan198539 发表于 2015-7-13 09:57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3 # lanhui 发表于 2015-7-12 22:30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 squallclz 发表于 2015-3-20 22:28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15:11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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