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
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
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四条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