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 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如果对于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
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
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孙,朱,沙?西游三徒弟流窜全国?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