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
- 张某
- 刘某
- 丁公司
张某没交付,抵押权都没设立啊,当然有权处分
【解析】①《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张某未经抵押权人乙公司同意,将汽车赠与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刘某并未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②刘某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亦属无权处分,但因丁公司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刘某占有该汽车,产生了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b)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c)第三人丁公司受让汽车之时为善意,不知刘某实施了无权处分;(d)丁公司属于以合理的价格受让;(e)已经对丁公司完成了现实交付),丁公司已经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是D选项。
汽车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应符合两个要件:1、不知情 2、有偿。
刘某此时不能称之为善意。但此时已经不存在这个问题。而是张某对刘某的合法赠予。
刘某以此出资酒店,酒店是合法取得。
所以此时的汽车所有权人是酒店!
但刘是
这解释绝对坑爹,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而本题我认为善意取得...
可见你们是一群犬儒,即便考过了也是走狗;
但是刘某能不能得到该物权我又疑问。